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敏村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
5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FYEV-113-豐小聲-3-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