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献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献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献昌自民國13年11月1日晚間9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山
北路保生宮附近不詳友人住處飲用高梁酒1杯後,明知飲酒
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以電力輸出模式駕駛
上路。嗣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因該車後方尾燈損壞
未依規定修復,經警攔查後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於同年月
翌(2)日凌晨0時11分許,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献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
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張及現場照片1張(警卷第9-13頁、第19頁)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上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
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
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已達每公升0.76毫克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查被告前於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
字第2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11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等資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茲依檢察官聲請書之說明並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均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犯罪,同質性高,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
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
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換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6毫
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危害交通安全
非輕,兼衡酒精濃度之高低,犯罪後坦承犯行、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TNDM-114-交簡-168-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