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洪萱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洪世臨
關 係 人 余錦
洪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洪世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洪志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余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相對人因高血壓性
右側腦出血及腦室出血併阻塞性水腦症、高血壓性左側腦出
血,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
,並請求選定相對人之子洪志銘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
之妻余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相對人之子洪志銘為其監護人,符
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妻余錦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5~6頁)。
(二)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7頁)。
(三)親屬系統表(同卷第8頁)。
(四)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9頁)。
(五)診斷證明書(同卷第10頁)。
(六)戶籍謄本(同卷第11、16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
聯(二親等)(同卷第13頁)。
(七)成年監護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同卷第20~24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TCDV-113-監宣-755-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