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VAN SU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702等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緝字第3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VAN SU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案被告PHAN VAN SU因幫助洗錢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
移送併辦),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其於偵審期間經二次發佈通緝,顯然有逃亡之事實,且經
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而違背該命令,亦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
同日裁定實施羈押在案。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保全將來之
審判及執行,是其應自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YDM-113-審金訴-803-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