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KSYV-113-家補-718-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