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賴純仁
被 告 賴杰勳
賴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賴玉春之全體繼承人,賴玉春遺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爰依據民法第1164
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本院卷第109頁),則本件自
應屬分割遺產事件,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1/2,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6,450元(計算式:752,900×1
/2=376,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 價額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800㎡ 260元/㎡ 208,00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00㎡ 1,400元/㎡ 280,0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10㎡ 90元/㎡ 36,900元 4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520㎡ 110元/㎡ 167,200元 5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186㎡ 60,800元 60,800元 合計 752,900元
CCEV-113-潮補-105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