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約璱
潘約珠
潘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棟仁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0元(計算式:232,600元+72,
000元+144,000元=44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3-桃簡-1315-2025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