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亞真
江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4017號、第388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
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亞真、江偉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案件,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第388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12年11月6日確定,113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件未經核准輸入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署112年
度保管字第3519號、112年度扣保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
告2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亞真、江偉嘉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第38827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2年11月6日
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15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
12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而被告2人均已履行緩起
訴處分之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江亞真、江偉嘉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江亞真、江偉嘉供承在案
,並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51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
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江亞真、江偉
嘉之犯罪所得,亦據渠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便攜式冷光牙齒美白儀(含美白凝露) 14組 2 家用牙齒美白凝露 18個 3 犯罪所得 新臺幣1萬6,250元
TCDM-113-單聲沒-23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