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秋松
林昶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銘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
略以: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86.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
)之柏油地面刨除及同段55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
面積約為20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之柏油地面刨除及水
溝設施拆除並填平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林秋松,是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118,080元【計算式:(1
33地號土地)86.8平方公尺×17,400元/平方公尺=1,510,320元;
(556地號土地)208平方公尺×17,345元/平方公尺=3,607,760元
;1,510,320元+3,607,760元=5,118,080元】;第二項為被告應
將坐落在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C部分(面積約7.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之柏油地面刨
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林昶戎,是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135,720元【計算式:7.8平方公尺×17,400元/平方公尺=135
,720元】。以上合併計算訴訟價額為5,253,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042元【計算式:5,118,080元+135,720元=5,25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