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黃偉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113年度金簡字第909號之判決書影本。
㈣提出轉帳金額50,000元、33000元、10,000元之匯款收據影
本或轉帳收據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李建霖(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
○○街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535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