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85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57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85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85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意旨 ,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 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JCCC-114-審裁-257-2025030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52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 度抗字第 112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 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二)確定終局裁定所適 用之提審法不足以提供憲法第 8 條之保障,應予補充修正 ;(三)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10 號裁定(下稱系爭 憲法法庭裁定)之裁定理由均與憲法無涉,應予廢棄,爰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 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 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 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即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13 年 12 月 23 日始提出法規範及 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已逾越法定聲請期間。至聲請人請求 廢棄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部分,核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 不服。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JCCC-114-審裁-252-2025030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 告 林黃阿梅 林章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庭葦 律師 參 加 人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憲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2人所有位於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等2 筆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築物位於被告民國107年12月10日公 告「劃定臺北市○○區後火車站商圈周邊更新地區」範圍內。 嗣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小段00 地號等63筆(原5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 爭事業計畫),於109年6月30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 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112年6月30日第592次及113年1月22日第613次會議(下 稱審議會)審查通過,遂以113年5月1日府都新字第0000000 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並以同日府都新字 第00000000000號公告自同年月2日零時起生效。原告不服原 處分,主張系爭事業計畫之建蔽率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 第4項等規定,且審議會未實質審核得否放寬建蔽率並作成 決議,存有諸多程序違法瑕疵,又系爭事業計畫於公開展覽 後,已經實施者為自提修正,惟其後並未重新辦理公開展覽 等正當行政程序,具有程序違法,原處分應予撤銷等語,提 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倘本院審 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原處分遭撤銷,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本件已定114年5月1日下午4時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 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2025-03-05

TPBA-113-訴-1090-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魏志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原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3 月2日」?若自111年3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225,0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蔡原德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83-20250304-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許伊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忠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確認提示日為114年2月27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因遞狀日期為114年2月26日,惟提示日為114年2月27日未 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4

TCDV-114-司票-1869-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聚佳欣世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怡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管委會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 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案號為「113年執字第121247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壹萬捌仟參佰柒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18372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㈥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路000號7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84-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尤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暐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25-2025030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曾仕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育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確認是否請求票面金額二萬元,發票日113年11月5日之本票 ?如是,提出本票20,000元之拒絕證書。【按執票人向本票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 第12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5條、第86條規定行使追索 權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而拒絕 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 公會作成之,同法第106條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票據法 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 ,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上開規定而為准、駁之裁定。本票如 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而未提出作成拒絕證書,形式 上審查應駁回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3

TCDV-114-司票-1798-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ROJAS JASON BUENTIPO 傑森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清晰之居留證影本。 ㈡補正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68-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黃偉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113年度金簡字第909號之判決書影本。 ㈣提出轉帳金額50,000元、33000元、10,000元之匯款收據影 本或轉帳收據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李建霖(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 ○○街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57-202503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