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債 務 人 許家睿即許鎧即許軒正即廖軒正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家睿即許鎧即許軒正即廖軒正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
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8頁
)、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3至30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
1年1月18日新北院賢111司執和字第9919號執行命令(見調
解卷第31頁正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6月16日北院
忠112司執宇字第16388號執行命令(見調解卷第32至33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34頁)、機
車行車執照及估價單(見調解卷第35頁,本院卷第40頁)、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見調解卷第37至39頁)、保單相關資料(見
調解卷第40頁)、郵局及銀行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41至70
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7
1至72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調解卷第73至74頁)、薪資資料、證明書(見調解卷第75
至77、87至9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97至102
頁反面)、水、電、天然氣繳費單據(見調解卷第103至108
頁)、債務人之母許靖禾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調解卷
第19頁)、親屬系統表(見調解卷第20頁)、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78頁,本院卷第60頁)、11
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79至
80頁,本院卷第52至54頁)、郵局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81
至86頁)、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2頁)、淡水馬偕紀念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4頁)、戶籍謄本(見本
院卷第46頁)、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
)、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56頁)、遺產稅死亡前
2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8頁)為證,並
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51頁)、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02747號
函(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36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3萬3,000元(見本院卷第37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
相符,並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
之1.2倍即2萬2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僅餘1萬2,
720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價值共3萬3,000元之機車2輛(見
本院卷第40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34頁),
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46萬8,442元(見調解卷第15至16
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3-消債更-311-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