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雍鎧
陳美如
陳美鈴
王榕彬
王儷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
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5分之1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619元(詳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600元 1.75 5分之1 12,11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600元 99.64 5分之1 689,509元 合計 701,619元
TNDV-114-補-24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