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新翔
(原名邱秉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新翔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隱匿邱新
翔以外之人的個人資料)。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即被告邱新翔(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判決有罪,嗣
被告提起上訴並為本件聲請表明:請求付予附表所示卷證影
本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已提起上訴,且附表所示卷證影本與
被告確有關聯,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㈡另被告取得卷證影本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使用(即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應
自行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特此提醒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時間為民國
編號 卷證名稱 卷宗及頁碼 1 曾敬恆110年1月15日警詢筆錄 110偵1602卷○000-000頁 2 曾敬恆110年9月15日偵訊筆錄 110偵28375卷89-90頁 3 曾敬恆110年11月3日偵訊筆錄 110偵28375卷109-111頁 4 曾敬恆111年6月23日偵訊筆錄 110偵28375卷243-250頁 5 曾敬恆112年3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111審金訴1218卷○000-000頁 6 曾敬恆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112金訴352卷二99-105頁 7 曾敬恆113年6月26日審判筆錄 112金訴352卷○000-000頁 8 曾敬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0偵1602卷○000-000頁
TYDM-113-聲-4070-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