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檢閱卷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垣宥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92號、113年度偵
字第6279號、113年度偵字第6645號、113年度偵字第6646號),
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垣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
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㈡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
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㈢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
釋明資料。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
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住居所及聯絡電話。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
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
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聲請人檢閱卷
證之聲請不合法,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茲因聲請意旨並未敘及:㈠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
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㈡如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
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㈢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
及釋明資料等要件,故不合於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
項所定聲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4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CYDM-113-聲-104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