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余敏東
被 告 賴宜詮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
前來,經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2,38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8%,由原告負擔62%。
本判決於原告以9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
2,832,3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賴宜詮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實際出租人係魏
郡鋆)承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部分店面作為經
營「老虎蜜蜂」夾娃娃機店(下稱老虎蜜蜂店面)使用,租賃
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止。賴宜詮並於承租老虎蜜蜂店面後,
雇請他人為老虎蜜蜂店面之電燈、監視器、音響電路重新拉
設電源線路並進行裝潢,復委由孫玉珊管理。賴宜詮身為「
老虎蜜蜂店面」之使用人,負有維護該租賃物設備安全之責
,本應隨時注意電源線路之使用及保養狀況,以避免因上開
電氣因素引燃媒介物質後造成火災發生,且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嗣於111年8月9日3時許,老虎蜜蜂店面娃
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臺上方屋頂樓板附近所安裝之電源線
路,因電氣因素引燃周遭之塑質天花板及娃娃機臺上方堆放
之紙箱、雜物等可燃物,造成原告余敏東所有之嘉義市○區○
○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失火延燒且整棟燒燬,已達毁
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被告經本院
以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失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罪,處有期徒刑6月。
(二)原告所受損害分述如下:
1、可得租金之損失:
原告所有之建物原以每月6萬元之租金出租,租至114年3月
為止。現因被告之過失,系爭房屋已拆除無法出租,拆除後
已在申請建照,並載明取得建照(即112年4月21日)後6個月
內應開工及裝修期間約6個月,新建物預計於114年1月21日
得再出租。因此,自111年4月1日火災發生起至114年1月21
日建物得再出租共計有33個月無法出租,而受有租金之損失
198萬元。
2、建物毀損之損害:
原告之建物保有火災保險,故原告受有1,113,067元之保險
理賠,經保險公司評估火災前之建物尚有6,551,501元之價
值,然保險公司係以修繕建物至堪用為標準進行理賠,故以
火災前之房屋價值扣除保險理賠金後,原告尚受有5,438,43
4元之損害。
3、損害範圍共計為7,418,434元(1,980,000+5,438,434)。
(三)關於中央警察大學鑑定結果,原告認為不可能是因為下雨天
而潮濕造成火災,下雨與火災無關,是耗電量超過電線的負
載才會引起火災。
(四)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7,418,4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為鄭鈺潔,依民法第434條
之規定,因失火而致毀損、滅失,應由承租人即第三人鄭鈺
潔對於出租人即原告負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二)被告爭執系爭房屋全棟燒燬之事實。就原告所提出之理算差
異明細表,被告亦爭執。其報告並非系爭房屋之原始情形而
為報告內容,就系爭房屋之賠償部分,如認被告應為賠償,
被告主張折舊。另租金之部分,依據契約相關性,其之賠償
責任應由原告向第三人鄭鈺潔請求賠償。又原告所提之公證
書,原告出租使用範圍僅為系爭房屋之第1層樓全部(第2、3
層樓除外),因此,原告主張每月租金高達6萬元,被告尚有
疑義。
(三)從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電器線路絕緣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
體之間絕緣不通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等
語,本案之失火地點為租賃物,於發生火災前幾天即111年8
月4日當日下午嘉義市曾因大雨而致整個嘉義市有淹水之情
形,系爭火災現場之天花板亦有漏水之情形,被告之店員業
已向二房東即鄭鈺潔反應天花板有漏水之情形,惟仍置之不
理,因其未盡修繕之義務,而致天花板漏水導致電線走火,
此之失火原因則不應歸責於被告。
(四)另鄭鈺潔於111年12月13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可知111
年8月4日下午4點被告之店員致電魏郡鋆,其後魏郡鋆到被
告處查看,去的時候已經沒有在漏水了,魏郡鋆與被告店員
上2樓確認漏水處,被告店員稱下大雨時,2樓某處水管跑水
出來,魏郡鋆告知漏水原因應是被告裝潢時拆除1台直立式
冷氣云云,足證被告之店員有告知二房東反應漏水乙事。房
東本有修繕義務,被告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抗辯房東亦
有與有過失責任。
(五)訴之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承租嘉義市○區○○路000 號1
樓部分房屋,經營「老虎蜜蜂」。
2、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
3、系爭房屋在111年8月9日發生火災。
4、系爭房屋出租公證書形式真正。
(二)爭執事項:
1、系爭房屋是否1、2、3樓均燒燬?
2、本件失火責任歸屬是否為被告?
3、若失火責任歸屬被告,原告的損害為多少?
四、本院判斷:
(一)本件失火責任歸屬是否為被告?
1、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而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承
租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部分房屋經營「老虎蜜蜂」,且
系爭房屋在111年8月9日發生火災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可證(本院卷第9-2
3、36、37頁)。故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所有之系爭
房屋:
1樓:1樓木質屋頂樓板嚴重碳化燒穿,支撐鐵架嚴重變形坍
塌以東側最為嚴重,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
,屋頂樓板西半側煙燻灼黑,燈具塑殼熱烤焦黃熔流
,液晶電視螢幕熱烤焦熔破損,南、北兩側展示櫃受
煙燻灼燒情形以東端較劇。屋頂樓板東側燒白變紅以
南端較劇,風管受燒扭曲變形變色垂落以東側較劇,
南側石膏隔板受燒灼黑破損掉落北面較南面嚴重,整
體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展示櫃木隔
板碳化燒失掉落以東端較劇,輕隔間鐵架受燒呈南低
北高灼燒痕跡。
2樓:鐵皮屋頂受燒嚴重扭曲變形變色,以南側中間最為嚴
重。
3樓:樓梯間1空間受輕微煙燻損,樓梯間1冷氣室外機東面
受燒變色較西面嚴重,矮牆受燒變白情形以東南角落
較劇。廁所鋁窗受燒破裂,上方塑資天花板碳化掉落
,木門受燒碳化向東垮倒,樓梯間西側牆面受燒變色剝
落,以南端樓梯上方附近較劇,由該處往東北向室内空
間擴大之灼燒痕跡,樓梯間2樓梯牆面受燒變紅,粉飾
面剝落情形以西側開口上方附近空間最劇,空房1屋頂
樓板受燒剝落情形以東南側較劇,南側水泥漆牆面起泡
剝落,由該處往西北向室内空間擴大之灼燒痕跡,置物
間鐵皮屋頂煙燻灼黑,西側石棉瓦牆面煙燻燒白情形以
南端較劇較劇,由南向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空房2
南面牆面受燒變白以東端較劇,木窗框受燒呈東低西高
碳化燒失痕跡,天花板受燒粉飾面剝落以東南角落最劇
,呈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東側南上角址落
最劇。空房3西北側通道附近堆置物品受燒碳化,上方
屋頂樓板粉飾面剝落之情形。空房3上方屋頂樓板受燒
粉飾面剝落,以東南側附近較劇,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
輕之灼燒痕跡。空房3上方屋頂樓板受燒粉飾面剝落情
形,以東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劇,南側木窗框碳化燒失
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
。
4樓:頂樓平台水塔屋頂鐵皮受煙燻損4樓頂樓平台冷卻水塔
受煙燻。
以上事實有相片可證(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4022號卷第279-
300頁)。是依相片所示,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雖未倒塌,但
其內部結構、裝潢,已完全破壞,而有影響其原建物之結構
安全,故有重建之必要。
2、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勘查現
場,對本件火災原因研判如下:
⑴起火原因研判:
①據文化路106號服飾店(招牌:野牛谷)之保全業者(台灣新
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警報系統之流水訊號表,得知該店1
樓空間(即展示區1、2)設有差動式火警探測器,該探測器
於8月9日3時25分該店警報系統網路斷線前仍未感應作動(
詳見新光保全公司之流水訊號表),因該戶1樓展示區1、2
皆無隔間,若發生火災,周圍溫度快速上升,差動式探測
器將因盒内空氣立即膨脹並壓迫金屬薄膜而使電氣接點導
通,進而輸出警報訊號,故研判可排除文化路106號(招牌
:野牛谷)1樓空間(展示區1、2)起火之可能性。
②本案火災受災戶為嘉義市○區○○路000○000號及延平街230、
232、234、238、238之1號等戶,經排除非起火戶後,觀
察、比較文化路104、106號受災戶相比鄰之空間(文化路1
06號2樓空間、1樓娃娃機區;文化路104號)受燒情形如下
:⑴觀察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參閱二、燃
燒後狀況㈤⒉⑶,如照片195〜208】,以南側東端開口附近空
間最為嚴重,該處呈由南往北,復由東往西向内部空間擴
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104號1
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⒉⑶,如照片2
91〜320】,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
重,火勢呈由該處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
痕跡。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區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
104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
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
區燬損情形係火流經文化路104號1樓娃娃機區北側中間開
口向北竄入文化路106號1樓内部空間所致。⑵觀察文化路1
06號2樓倉庫1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⒊⑴,如照
片209〜224】,以東南側屋頂樓板受燒水泥粉飾面剝落情
形較劇,呈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
於東側相鄰之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
樓梯間(鐵皮屋2樓空間)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
⒊⑵,如照片如照片37〜38、67〜68、225〜240】,以南側中
間偏西(鄰靠會計室西端)附近屋頂鐵皮受燒變色扭曲變形
情形最為嚴重,呈由該處向北往室内空間擴大之火流灼燒
痕跡。兩處皆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復
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
)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⒈⑶,如照片259〜272
】,以樓板受燒崩塌向中間偏東位置垮落情形最為嚴重,
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文化路10
6號2樓倉庫1及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2
樓空間)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
老虎蜜蜂)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
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燬損情
形係受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
鐵皮屋2樓空間)由東向西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復受
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由南向北之火流
經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南側開口向北竄入内部空間所致
。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
屋2樓空間)燬損係受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
蜂)由南向北擴大燃燒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
③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到達、搶救時觀察、火
災出動觀察紀錄、保全公司警報系統流水訊號表及監視器
影像,並佐以劉燦敬先生之談話筆錄陳述内容,分析研判
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路000號首先起燃。
⑵起火處研判:
①觀察1樓娃娃機區(招牌:老虎蜜蜂)受燒情形,西側電動
鐵捲門呈開啟狀態,西側北端鐵梯之木質裝修牆面嚴重
碳化燒失殘存部分木支架;觀察北側櫃台、娃娃機嚴重
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北側兌幣機旁鐵柱(鄰靠
文化路106號老虎蜜蜂娃娃機區南側東端開口通道處東端
)嚴重受燒變色向南微彎,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
端最劇,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南側受
燒情形,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
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端坍塌處附近最劇,呈由
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嚴
重受燒掉落,屋頂樓板受燒坍塌以東側較為嚴重,3樓屋
頂平台受燒向西垮落至1樓空間,東半邊嚴重受燒崩塌垮
落情形以中間偏東附近較劇,呈由該處為低點向四周擴
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291〜304)。以操作重機具
協助現場採證工作,觀察東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情
形以北端較劇,牆面殘留碳化木質版面(如照片305〜310)
;觀察南側東端巷道磁磚牆面(即延平街238、238之1號西
、北兩側外牆)受燒情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
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
重(如照片311〜312)。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
端),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
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
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
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機台嚴重碳化
燒失,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
317〜320)。經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
失碳化殘骸,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
面,且娃娃機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
中間偏東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較劇。綜上娃娃機
區(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
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
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
②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監視器
晝面、保全公司流水訊號表與搶救時觀察,並佐以劉燦
敬先生及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分析研判起火處為該戶1
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
⑶起火原因研判:
①據賴宜詮先生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當天是早上10點開始
營業,約凌晨1點打烊,當時員工包含我有3個人,在店
裡整理一下大約凌晨1點50分離開,最後一起離開的」、
「我們文化路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從111年
4月1日左右開始承租至今,我們裝修到8月6日那天正式
營業,主要經營娃娃機生意,我們店鋪使用空間104號有
1、2樓,106號僅有使用1樓,1樓主要擺放娃娃機器供客
人娛樂使用,2樓作為倉庫堆放娃娃機内商品,106號是R
C結構,東側南端與104號相接牆面有打通做一個通道,1
06號内部牆面是以矽酸鈣板與野牛谷隔間,104號1、2樓
主要是以木質板裝修,内部格局其實都是沿用之前的娃
娃機業者裝潢隔間沒有大的變革,1樓共擺放76台娃娃機
、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及3
台兌幣機,天花板都是輕鋼架,1樓有1個櫃台,那邊有
放電腦及監視器主機,104號2樓有1台冷氣室内機,2樓
倉庫有一堵木隔間牆及角鋼架,樓梯附近牆面擺放大量
商品」、「文化路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2樓
部分,因前一手娃娃機承租人沒有使用,所以都沒有電
源;文化路106號1樓沿用原電源線路,文化路104號1樓
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
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源線路,後半段天
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
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8月9日凌晨離開時把所有的
電燈、冷氣電源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氣、
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沒有關閉總電源開
關」、「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平常管制電
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離開時都是關閉電燈跟冷氣為
主…,相關配線細節我並不清楚。上個月(7月)我們因整
修關了後巷的電源開關箱開關,才發現阿娥豆花那邊有
吃到我們的電,房東(魏郡鋆女士)說屆時繳房租再折扣
給我,後續電源的處理情形我也不清楚了」(參閱賴宜證
先生談話筆錄)。
②魏郡鋆女士第一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火災發生前我在
睡覺,凌晨3點17分由新光保全通知我金庫有異狀,我便
往店移動,約3時30分左右到達現場才知道已經燒起來了
」、「我到達時,文化路104號的店面已經燒很大了,我
的店面文化路106號當時還沒有被燒到,但是我想後面鐵
皮結構已經燒起來了」、「文化路106及104號是由我媽(
鄭鈺潔)向房東承租的,但是都是我(魏郡鋆)在管理的。
我們跟房東都是3年簽約1次,今年3月剛完成簽約,前後
已經承租30多年了,文化路104號的3間店面(老虎蜜蜂、
一抽入坑及膜速屋)都是在我跟房東簽完租約後,在跟他
們簽租,一次也是簽租3年。阿娥豆花則每月繳交攤販租
金」、「文化路104號為鐵皮結構,老虎蜜蜂1樓放置娃
娃機台,2樓擺放貨物…」(參閱魏郡鋆女士第一次談話筆
錄)。魏郡鋆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文化路10
4號是一間2樓半鋼骨鐵皮屋建築物,1樓分租給膜速屋、
一抽入坑、老虎蜜蜂,1樓各店鋪間皆以木質板隔間;文
化路104號2樓分租給膜速屋、老虎蜜蜂,2店鋪間以木質
板隔間,另外1、2樓間為水泥樓板分隔,作為2樓樓地板
;3樓是1個放冷卻水塔(沒有使用)的平台空間。•••」、
「文化路104、106號店鋪都有各自的電錶,膜速屋電單
地址標示是文化路104號1樓右邊,老虎蜜蜂是文化路104
號1樓左邊(另外還有1顆電表是文化路106號2樓,但他們
沒有拉這條電使用),一抽入坑是文化路104號2樓,各店
鋪電表都在延平街牆面側,電源開關箱原則上在後面的
巷子牆面,老虎蜜蜂是營業用電,各店家線路情形我不
清楚」、「上(7)個月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
表示開幕前裝修有用到他們的電,最主要是因為之前承
租的服飾店跟阿娥豆花講好,所以從老虎蜜蜂有拉一條
線的插座過去使用,插座後續就沒有使用,也請老虎蜜
蜂賴先生直接關掉電源間關,後續就沒有問題了」、「
老虎蜜蜂店鋪的電源都是他們自己請水電的,2樓的電源
因為他們之前說2樓沒什麼用電,會從2樓營業用電那分
電,後續如何配電我不清楚,電錶部分都是有電的,沒
有廢止」、「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各租戶
亦無反映問題,…」(參閱魏郡鋆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
③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略以:「近來用火用電情沒有異常,
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這樣電動鐵捲門才
能開啟」、「發生的前2天(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
燒焦味,店員說在店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及店
門口有聞到燒焦味…」(參閱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觀察
文化路104號東半側嚴重受燒坍塌空間,南側東端巷道磁
磚牆面(即延平街238、238之1號西、北兩側外牆)受燒情
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
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重(如照片311〜312)。
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端),靠牆擺放之娃娃
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
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
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
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擺放之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由該
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7〜320)。經
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失碳化殘骸,
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面,且娃娃機
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中間偏東娃娃
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最為嚴重。綜上娃娃機區(招牌:
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
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為低點向四
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
④火調人員檢視清理1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
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發現一段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
一段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其中各有一處熔斷之痕跡,會
同關係人於該戶1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
採集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
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並會封之
,函請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4
: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
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
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
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
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參考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一
書【作者:廖茂為,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
月五版第124〜125頁(七)接觸電阻值增加…】,有關導線
互為連接…增高接觸電阻值造成局部過熱而起火。接觸電
阻值增加之原因,主要如次:⑴導線連接時,未將導體表
面清潔或連接不實。⑵接續部螺絲未栓緊。⑶接續部因震
動或熱的交替作甩,螺絲發生鬆動。⑷長期使用,接觸面
產生導電不良的氧化膜(如附件)。
⑤據賴宜詮先生表示,該店鋪(招牌:老虎蜜蜂)於8月6日開
幕營業,鄰戶(招牌:一抽入坑)蔡承翰先生表示,該店
店員於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燒焦味,店員說在店
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即鄰靠老虎蜜蜂娃娃機區
中間偏東位置)及店門口有聞到燒焦味…。賴宜詮先生說
明娃娃機店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
,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娃娃機
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空間受燒崩塌情形最為、嚴重,研
判天花板電源線路可能有異常過熱之情形,故於開幕不
久鄰居即發現異常燒焦味,惟天花板為塑質裝修材料,
又該處娃娃機台上方堆放大量紙箱雜物,如因電源線路
異常發熱或產生短路火花,恐不慎引燃周遭易燃物。故
本案不排除天花板室内電源線路之短路火花高溫引燃周
遭裝修構造之可能性。又現場火載量過大、救災時間較
長,現場電源線路短路痕受到火場高溫的影響,可能再
被熔解成熱熔痕,造成採證工作的困難,故研判本案火
災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
⑥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現場採集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
骸(如照片327〜330)、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及馬達(
如照片331〜333)、編號3: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34〜336)、
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證
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編號6:
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68〜370)並會封之,函請内政部消防
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
骸、證物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4:娃娃
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内
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
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
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證物編號3
、6:燃燒碳化物,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3日消署
調字第1110900749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
告,鑑定結果:(1)0000000-0(證物編號3):未檢出易燃
液體。(2)0000000-0(證物編號6):檢出重質石油分餾液
易燃液體成分。
⑸結論:綜合以上各項調查檢視分析研判,起火戶為嘉義市○
區○○路000號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1樓(招牌:老虎蜜蜂
)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起火原因
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此有嘉義市
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
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以上有鑑定報告可證(嘉市警二
偵字第1110704022號卷第86-391頁)。
3、本件再送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如下:
⑴問題一:雨勢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是否為真?
Ans:電器線路潮濕奚否更容易短路火災之間題,應考量下列
因素:
①燒燬建築物之觀察、起火建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
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等。
②電線走火之各種因素,摘列如下:【過負載、短路、半斷
線、接觸不良、積污導電現象(電痕)、接地(漏電)其中「
積污導電現象(電痕)」,為承受電壓之異極導體之間,雖
有絶緣物阻隔,若該絶緣物表面附有水分及灰麈或含有電
解質之液體、金屬粉等導電性物質時,絶緣物的表面會流
通電流而產生焦耳熱,結果引起表面局部性水份之蒸發,
而該等帶電之附著物間,發生小規模的放電,周而復始,
絶緣物表面的絶緣性因此受到破壞,形成異極間導電通路
。】,例如電源線之絶緣被覆潮濕(附有水分及灰塵等導
電性物質),產生上述絶緣物的表面會流通電流而產生焦
耳熱,則為異極間導電通路,即「短路」,為回路電流未
經過用電負載,異極導體即直接接觸或經過低阻抗連接。
若發生短路而其回路不能自動遮斷時,則短路電流將形成
類似過負載之現象,電流如超過電線之安培容量時,因焦
耳熱之關係,芯線產生過熱(參閱附件廿五:火災學P392
,陳弘毅編著,112年11月12版)。
③現場是否有可燃物供引火燃燒:消防局清理現場發現木質
裝修板等碳化物,對照112年1月19日賴宜銓刑事答辯狀附
件照片【2022年(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04:09及04:17(火
災前5天)現場文化路104號「招牌:老虎蜜蜂」內部漏水
照片】,夾娃娃機上方推放紙箱等物品;顯示現場有擺放
可燃物之情形(請參聞附件廿六、警卷P354 之消防局鑑定
書P270照片301-304,及附件廿七、檢卷P165 , 112年1
月19日賴宜詮刑事答辯狀附件照片2022年8月4日下午04:0
9 及04:17現場文化路104號「招牌:老虎蜜蜂」内部漏水
照片)。
④查詢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資料,火災當月2022年(111年)8月
嘉義氣象站遂日雨量實料,8月4日雨量140.5mm, 8月5日
雨量T (表示雨跡,降水量小於0.5mm)8月6日雨量為0,8
月7日雨量17.Omm,8月8日雨量O.5mm, 8月9日雨量33,0m
m;顯示火警當天1ll年8月9日之前5天(8月4日)雨量140.5
mm最大,並造成漏水(如前前3)與此次火炎之爭議,後續4
日至火警當下,則為無雨或小雨天氣,火警當天8月9日雨
量33.0mm對照前述附件十七、消防局第一分隊火災出動觀
察紀錄:嘉義氣象站03:00時資料(氣候:晴,溫度:25,4
,風向:東北,風速:1.6m/s相對溼度95%),及出勤災救
影像,到達時現塲路面無降雨水痕,顯示8月9日雨量33.0
mm為火炎後降雨,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雨天氣,對室内
漏水影響小(參閱附件廿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2022年嘉
義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
⑤對照前述拾、目擊證人之目擊狀況:賴宜詮於111年8月13
日14 時00分之談話筆之談話筆錄為火災報案時間(8月9日
3時00 分)後約4日11小時製作,引述如下:「近來用火用
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
,離開時都是關閉電燈跟冷氣為主…。」,顯示8月4日(火
災前5日)之漏水並未有電氣異常之情形,並於2日後(8月6
日)正式營業。
⑥綜上,電器線路絶緣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體之間絶緣不通
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
⑵問題二:天花板漏水、且天花板上有電線,是否真有可能造
成電線走火而致發生火災?
Ans :如上述(一)天花板漏水、且天花板上有電線,可能造
成電線走火。
⑶問題三:證人李政憲之證詞是否可予採信?
Ans:李政憲為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本於職責製作之文書及
說明可採納。
⑷問題四:系爭火災現場確實係因下雨而致天花板漏水而致電
線走火?
Ans :如上述(一)本案之降雨時間序,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
雨天氣,對室内漏水影響小。
⑸間題五:一般如電線配置之責任有間題、責任應歸屬於裝潢
師傅或承租人身上?
Ans :電線配置之責任,非本案鑑定範圍。
以上有鑑定報告書可證(本院卷第97-116頁)。
4、綜合上述鑑定可證:「1、本件火災之起火戶為嘉義市○區○○
路000號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1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
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2、起火原因無
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3、雖電器線路絶緣
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體之間絶緣不通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
潮濕更容易短路。且天花板漏水、天花板上有電線,可能造
成電線走火。但8月4日(火災前5日)之漏水並未有電氣異常
之情形,被告並於2日後(8月6日)正式營業,是本案之降雨
時間序,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雨天氣,對室内漏水影響小(
以上有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書可證,本院卷第115、116頁
)。可見本件火災,並非因天雨而濕度增加造成電氣線路短
路而引起火災」。
5、再依據嘉義市消防局之鑑定「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現場採集
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27〜330)、編號2:冷
氣電源線路殘骸及馬達(如照片331〜333)、編號3:燃燒碳化
物(如照片334〜336)、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
照片361〜364)、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
367)、編號6: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68〜370)並會封之,函請
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1:室内電
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4:
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
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定
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
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4
022號卷第168-180頁)。綜合上述可以證明,本件火災應是
電氣負載過重造成短路所引起。
6、被告為嘉義市○區○○路000號(招牌:老虎蜜蜂)起火戶之承租
人,且被告在警訊時陳稱:「..1樓共擺放76台娃娃機、1台
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及3台兌幣機
,天花板都是輕鋼架,1樓有1個櫃台,那邊有放電腦及監視
器主機,104號2樓有1台冷氣室内機,2樓倉庫有一堵木隔間
牆及角鋼架,樓梯附近牆面擺放大量商品」、「文化路104
、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2樓部分,因前一手娃娃機承
租人沒有使用,所以都沒有電源;文化路106號1樓沿用原電
源線路,文化路104號1樓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
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
源線路,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
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8月9日凌晨離開時
把所有的電燈、冷氣電源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
氣、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等語。顯見被告為
了經營娃娃機生意,有將電線線路重新變動,且在1樓又擺
放76台娃娃機、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
台音響等大量的電器用品,而造成電線無法負載,導致過熱
,終究造成短路引發本件火災。故本件火災責任應歸屬於被
告。
7、至於被告抗辯天花板漏水有通知二房東魏郡鋆,但原告並未
善盡檢修義務而主張過失相抵,並提出嘉義地檢署111年度
核交字第7081號111年11月30日之訊問筆錄、告訴人鄭鈺潔
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為證(本院卷第129-137頁)。但本件失火
原因並非是因為下雨造成濕氣,致電線短路路所引起,故被
告上開抗辯,而主張過失相抵並不可採。
(二)若失火責任歸屬被告,原告的損害為多少?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2項);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
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
而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
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及個人之財產權,
自屬前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
2、次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
,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
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
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
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
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
市價為準,被害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
為準。惟被害人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
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應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最高法院9
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又關於損害賠償
之數額,固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倘在
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
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
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
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
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且前開條項之
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
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
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
,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
,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
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裁判
要旨同此見解)。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因被告之失火
責任而燒燬,原告依上開法律之規定,對被告請求賠償,即
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各項損害賠償核算如下:
⑴租金之損失:
原告所有之建物原以每月6萬元之租金出租,租期至114年3
月為止。此部分有公證書可證,被告對該公證書亦不爭執(1
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15-18頁、本院卷第58頁)。又系
爭房屋已拆除無法出租,拆除後已申請建照,並載明取得建
照(即112年4月21日)後6個月內應開工,並於開工後9個月內
應完工,此部分有建築執照可證(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
第19,20頁),而完工後尚有使照申請期間以及裝修期間約6
個月,是原告預計新建物預計於114年1月21日得再出租。因
此,自111年4月1日火災發生起至114年1月21日建物得再出
租共計有33個月無法出租,應屬合理。從而原告受有租金之
損失計198萬元(6萬×33),應予准許。
⑵建物毀損之損害::
原告之建物保有火災保險,原告已受有1,113,067元之保險
理賠,經保險公司評估火災後之重測損害額為6,551,501元
,經折舊後之淨損額為1,965,450元,以上有火災理算差異
明細表可證(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21頁),故原告建物
之損害應以折舊後之淨損額1,965,450元。核算原告建物之
受損害額。
⑶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前段規定保險人之代位權,係債權之法定移轉,不待被
保險人另為債權讓與之表示,此與民法第294條規定之債權
讓與,係基於法律行為(準物權行為),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者迥異。又損害賠償,
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
償時,法院應調查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如其實際損害
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保險金額,保險人得就其給付
保險金額之範圍,代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如其實際損害額
小於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額,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賠償者,
應以該損害額為限,此為保險法上利得禁止原則之強行規定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39號號,)。查,原告已自承受
有1,113,067元之保險理賠(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4頁)
,上開金額依上開規定已法定移轉予保險公司,故就建物之
損害而應扣減其保險受領給付額1,113,067元,經扣減後原
告可請求之系爭建物之受損害為852,383元(1,965,450-1,11
3,067)。
⑶以上原告之受損額為2,832,383元(198萬+852,383)。
3、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
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
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
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5月16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
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25頁)。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32,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末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
,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
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
,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
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第1、2項)。查,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依附
,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CYDV-112-重訴-81-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