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6 號
聲 請 人 魏早建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檢察官未主張,第一審判決亦未審
酌之聲請人所犯係累犯一節,逕依職權加以審酌並據以撤銷
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改論累犯並
加重其刑,顯牴觸控訴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侵害
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案件,檢察官於第二審審判時已具體指明聲請人所為
應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第二審
法院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改論聲請人為累犯並加
重其刑,尚與控訴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違。本件聲
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係以其個
人主觀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
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