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添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國清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詹國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國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89元【電信費暨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1
日止之利息1,1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專案補貼款5,376元+專
案補貼款5,376元=11,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LTEV-113-羅補-304-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