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茹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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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林志易 林玉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易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9,679元,應繳裁判費3 ,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9

KSEV-114-雄補-83-20250109-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光慧 被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8

KSEV-114-雄補-72-20250108-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風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浩憲 被 告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6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8

KSEV-114-雄補-77-20250108-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3號 原 告 蔡宗翰 被 告 周正中 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正中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2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8

KSEV-114-雄補-73-20250108-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5號 原 告 梁悅嬌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4-雄簡-45-20250107-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6號 原 告 孫珮庭 被 告 王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旭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4-雄簡-46-20250107-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6號 原 告 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妤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4-雄補-36-20250107-1

雄小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栗子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子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4-雄小-46-20250107-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19號 上 訴 人 鄭彩蘋 被 告 丁棓淳 訴訟代理人 翁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棓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6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3-雄簡-2519-20250107-2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皓仁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皓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690元,應繳裁判費1 ,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7

KSEV-114-雄補-46-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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