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張吟鳳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上訴人 張耀元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林亞薇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
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即兩造之父張宗義於民國111年8月
19日死亡,張宗義於111年7月15日立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表明其任職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
所撥出之所有款項,包含保險金、工會互助金由被上訴人單
獨取得。詎上訴人於張宗義死亡後,向中鋼公司申請給付員
工團體保險保險金及工會互助金,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於113年1月1日更名為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保險金共新臺幣(下同
)3,550,700元,及中鋼公司企業工會給付工會互助金1,069
,035元。上訴人受領上開款項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爰依系爭遺囑、民法第179條規定(
被上訴人於本院已不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146
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4,619,735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中國人壽公司給付之保險金及中鋼公司企業工
會給付之互助金均非張宗義之遺產,張宗義無從以遺囑任意
處分,上訴人係基於保險契約及中鋼公司企業工會會員互助
辦法之規定受領給付,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又張宗義非附件
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僅為被保險人,無保險法第111條
規定之適用餘地,且張宗義之遺囑中無隻字片語提及變更受
益人之意,不生變更受益人之效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張宗義為兩造之父,於111年8月19日死亡。張宗義於111年7
月15日立有遺囑,載明其任職中鋼公司所撥出之所有款項,
包含保險金、工會互助金等相關所有款項,由被上訴人繼承
。
㈡中鋼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中鋼公司向中國人壽公司投保員
工團體保險(保單號碼如附件所示),張宗義為附件所示保
單之被保險人,嗣因張宗義罹患癌症死亡,中國人壽公司乃
給付保險金予兩造(給付項目、時間、金額均如附件所示)
。
㈢兩造於111年9月7日向中鋼公司企業工會申請會員死亡互助金
,中鋼公司企業工會已給付各1,069,035元予兩造。
㈣如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有理由,利息自113年3月25日起算。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之父張宗義於111年7月15日立有遺囑,載明其任職中鋼
公司所撥出之所有款項,包含保險金、工會互助金等相關所
有款項,由被上訴人繼承,而中鋼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中
鋼公司以張宗義為被保險人,向中國人壽公司投保如附表所
示員工團體保險,嗣因張宗義於111年8月19日死亡,中國人
壽公司乃給付如附表所示醫療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予兩造,
中鋼公司企業工會則給付兩造各1,069,035元之會員死亡互
助金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先堪予認定。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開醫療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及會員死亡互助
金業經張宗義以遺囑指定由伊繼承,上訴人無受領該等給付
之權利,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
由處分遺產;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
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
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始得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民法第1187條、保險法第112條、第113條分別定
有明文。故遺囑人得以遺囑處分者僅限於其遺產,死亡保
險契約如經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即非被保險人之遺
產。
⒉附表編號1、2、3所示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業經指
定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受領順序定之,張宗義未曾向中
國人壽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張宗義本人,依保險契約,中國人壽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等情,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8月14日函文所檢送之保險理賠明細表、團體保
險保險單首頁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9、111、123至127頁
)。附表編號1、2、3所示保險契約關於身故保險金部分
既已為受益人之指定,依前開規定,該身故保險金即非張
宗義之遺產,張宗義無從以遺囑處分之。附表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之醫療保險金部分,因受益人為張宗義,則於張
宗義死亡時,此醫療保險金即屬張宗義之遺產,張宗義自
得以遺囑處分之。
⒊至被上訴人主張依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約定,張宗義得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張宗義業以系爭遺囑將附表所示保險
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被上訴人云云。然遍觀系爭遺囑內容
,僅表明張宗義分配其名下財產之意,並無隻字片語提及
變更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之意旨,且分配遺產
與變更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係屬二事,彼此間無必然之關連
性存在,尚難認張宗義有以系爭遺囑為變更附表所示保險
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之意,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委無足
採。
⒋中鋼公司企業工會係依據中鋼公司企業工會會員(友)互
助辦法(下稱互助辦法)給付互助金予兩造一節,有中鋼
公司企業工會113年8月16日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9
頁)。依互助辦法第1條規定:本於同仁相互扶助之旨,
訂立互助辦法,俾遇同仁發生死亡之互助事由時予經濟上
之助益,及第5條規定:互助金之繳納,委請會員及贊助
會員、會友所屬公司於申請案經核可後之次月5日,自當
時支薪會員及贊助會員、會友之薪給中統一扣繳之,暨第
8條規定:互助金之申請事由為工會會員、會友死亡或因
職災比照死亡撫卹標準辦理時,申請人為遺屬(本院卷第
147頁),可知互助辦法之互助金係由申領時仍支薪之會
員、贊助會員、會友繳納,用以給予死亡會員、會友之遺
屬經濟上之扶助,屬中鋼公司企業工會依互助辦法對死亡
會員、會友之遺屬之捐助。故中鋼公司企業工會所給付予
兩造之互助金,非屬張宗義之遺產甚明,張宗義亦無從以
遺囑處分之。
㈢基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及中鋼公司
企業工會依互助辦法給付之互助金均非張宗義之遺產,張宗
義無從以遺囑處分之,且張宗義之遺囑並無變更附表所示保
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意,則上訴人基於張宗義繼承
人之身分領取身故保險金及互助金,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領給付,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難認有據。
至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醫療保險金則屬張宗義之遺產
,張宗義既以遺囑指定由被上訴人繼承,上訴人受領此部分
之給付50,700元(計算式:101,400÷2=50,700),即屬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依不當
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遺囑、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50,70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保單號碼 要保人 理賠項目及金額 受領人 給付金額 給付日期 Z0000000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身故保險金150萬元 醫療保險金101,400元 乙○○ 800,700元 111/12/29 甲○○ 800,700元 112/3/3 Z0000000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身故保險金300萬元 乙○○ 150萬元 111/12/29 甲○○ 150萬元 112/3/3 T0000000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身故保險金250萬元 乙○○ 125萬元 111/12/29 甲○○ 125萬元 112/3/3
KSHV-113-家上-45-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