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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沛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沛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沛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1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人於112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8 1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亦翔

2025-01-07

HLDM-114-聲保-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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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誠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誠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誠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828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 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TDM-114-聲保-1-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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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裕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雄因違反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 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TDM-114-聲保-2-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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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惠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惠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惠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6月2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5年2月2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0 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0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 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2025-01-07

TYDM-114-聲保-11-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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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義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義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義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TDM-114-聲保-3-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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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祺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9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TDM-114-聲保-5-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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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翔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翔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8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TDM-114-聲保-4-20250107-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逸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逸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逸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12日裁定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監獄執 行中,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以111 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1 0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因執行中保外待產刑期順延,執行完 畢日期為115年6月11日等情,有上開裁定、受刑人劉逸慈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而 受刑人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15年6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25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2025-01-06

HLDM-114-聲保-3-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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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3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在監獄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原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判決駁回上訴, 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46號判決駁回 確定;又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交 簡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證罪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原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3月確定,於110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 15年7月12日屆滿(依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 號函檢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 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2025-01-06

HLDM-114-聲保-1-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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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祥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祥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祥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0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 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6

TYDM-114-聲保-6-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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