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陳錦蘭
訴 訟代理 人 劉 建 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 秉 澤
兼法定代理人 劉 富 裕(原名劉錦福)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顏 世 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
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
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
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縣○○鄉○○○○○小段2
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第一審共同被告
陳育憲(已確定)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配偶王滋林於民國10
1年7月27日簽訂租賃契約書,由陳育憲向王滋林承租系爭土
地其中面積6,018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潤隆公司)出廠之系爭產品,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於99年7月5日公告修正之「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2條規定經前處理後之再利用產品,
非一般廢棄物,復經潤隆公司、被上訴人金兆豐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金兆豐公司)交付使用單位陳育憲合法再利用,
陳育憲事後所為摻合污泥等行為,應與被上訴人無涉。被上
訴人既未曾為加害行為,上訴人之系爭土地遭污染,別有他
人應負其責,與被上訴人所為前處理與運送行為均無關聯。
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
185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應與第一審共同被告陳育憲等30人(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
所列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4,192萬9,428元本息,不應准許
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涉部分,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
或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證物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得
衡情取捨。原審本其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綜合
相關事證,認定金兆豐公司並非使用單位,僅係運送者,並
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後均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自無上訴意旨指摘之證據漏未審
酌之違失可言。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主張潤隆公司
應實施底渣再利用之第一級自主品質管制,負有監督、追蹤
本件底渣之使用,防止底渣被挪作他用之法定注意義務云云
,核屬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
審酌。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TPSV-112-台上-2219-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