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0號
原 告 楊OO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
被 告 鄭OO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0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TCDV-111-家財訴-60-2024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