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文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
給付扶養費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開庭
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自費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
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
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之規定,法院得使用錄音機或其
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
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
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惟考量法院對於參與法
庭活動者實施錄音或錄影之主要目的在於輔助筆錄製作,顯
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
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
、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
本權之範疇,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
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是以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僅陳明為訴訟需要,而未
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予,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第30條之1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黃文玲為系爭案件之相對人,固為有權聲
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開庭錄音之內容,應符
合法律的正當權益。
依聲請人黃文玲的狀載理由,其目的要明瞭庭期開庭之內容
。然而,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
事訴訟法第219條參照),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
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因
本件非訟事件筆錄之記載均經其等當庭確認,是本件筆錄之
記載正確性不容質疑。若聲請人對庭訊內容有疑義,本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庭訊筆錄;倘
閱覽後認筆錄記載內容與當日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始得
具體指明其相異之處,及有比對錄音內容以更正或補充筆錄
之必要,據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今空泛表示
要明瞭開庭之內容,卻未具體敘明所聲請交付之庭期錄音光
碟與庭期筆錄相較,筆錄有何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
之應記載事項漏載或記載不明確之處,或其記載內容與法庭
實際進行情形有何不符之處。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請求交付
錄音光碟於法不合。
再者,本件聲請人於114年1月23日由林忠儀律師以代理人身
分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雖林忠儀
律師為聲請人於系爭案件中之代理人,然系爭案件業經本院
於113年9月30日裁定命黃文玲應自113年8月起至陳秀鄉死亡
之日止,按月給付陳秀鄉扶養費新臺幣5,467元而終結,林
忠儀律師之代理權亦隨系爭案件之終結而消滅,而遍閱全卷
,並未見委任林忠儀律師代理聲請人聲請本件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委任狀,且本件聲請人亦未於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狀簽名或蓋章,故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
因聲請人未於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簽名或蓋章,亦
未釋明有法律利益的必要正當理由,則其請求交付系爭案件
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PCDV-114-家聲-11-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