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啓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啓將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28,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15,166元正未給付,其
中14,159元為本金;314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6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59元 王啓將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6645-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