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順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即鉉聖鋮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847元(計算式:本金1,112,480元+起訴前利息58,3
67.10元=1,170,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70,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