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黃素絹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
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
利益為準。查被告華南銀行執本院89年度南院鵬執正字第3928號
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為強制執行,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2103號受理在案,
原告於113年11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
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6
0萬6,66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2,1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計算至起訴日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612萬8,282元 2 未受償違約金 56萬2,021元 3 利息 612萬8,282元 91年4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22+219/365) 8.975% 1,243萬300.79元 4 違約金 612萬8,282元 91年4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22+219/365) 1.795% 248萬6,060.16元 合計:2,160萬6,664元
TNDV-114-補-19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