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依附表所示分割方式為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OOO
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
,相對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5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在案。嗣因相對人之
父即被繼承人OOO於民國113 年7 月28日過世後留有如附表
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辦理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
爰聲請許可依被繼承人OOO全體繼承人(即相對人、相對人
之胞姊OOO、胞兄OOO、胞弟OOO)之分割協議(下稱系爭分
割協議)為相對人辦理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
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
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
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56 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13至32、5
5頁),自堪信為真。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
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
據調取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56 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
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准許依系爭分割協議即附表分割方式欄
所示方式為相對人辦理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原應由相對人、相對人胞姊OOO、胞兄OOO
、胞弟OOO等4 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4),而本件相對
人依系爭分割協議所分得者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各1
/4、南投縣○○鎮○○段000 地號全部、全部現金,超過其原有
應繼分之比例,足見其應繼分並未受到侵害,益徵系爭分割
協議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依附表
所示分割方式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OOO遺產之分割繼承事
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定。是本件聲請人
(即監護人)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OOO所遺系爭遺產之分
割繼承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編號 遺產 種類 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核定價額 分割方式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3.73平方公尺) 1/2 由甲○○、OOO、OOO、OOO各取得1/4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1.47平方公尺) 1/2 由甲○○、OOO、OOO、OOO各取得1/4 0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9,241.62平方公尺) 145/10000 由甲○○取得 0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立文分行00000000000000 325元 由甲○○取得 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九如二路郵局00000000000000 214,028元 由甲○○取得 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 3,638元 由甲○○取得 0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 53,376元 由甲○○取得 0 債權 應收退農保費及老農津貼-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信用部 8,210元 由甲○○取得 0 其他 死亡前2年內贈與-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股 3,176,424元 因生前贈與給其他人,故不列入分配。
KSYV-113-監宣-1095-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