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書記官處分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74號
抗 告 人 謝 諒 獲 指定送達 [email protected]
黃 敏 祚
黃 哲 彥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書記官處分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
第1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謝諒獲、黃敏祚、黃
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
事務所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
15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65
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為公示送達。茲已逾
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
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TPSV-113-台抗-874-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