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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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梁世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4 1 1000 00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6 1 1000 00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8 1 1000 004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9 1 600

2025-03-10

TPDV-114-除-233-2025031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瑞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2025-03-10

SLDV-114-除-43-2025031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435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7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1 15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18

2025-03-07

TPDV-114-除-194-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余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9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77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312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437

2025-03-07

TPDV-114-除-296-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洪秋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356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49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40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53

2025-03-07

TPDV-114-除-152-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游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公示催 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2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2025-03-06

TPDV-114-除-242-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梁羅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2025-03-06

TPDV-114-除-211-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李秋蘭(即陳仁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713

2025-03-06

TPDV-114-除-287-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古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86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308

2025-03-06

TPDV-114-除-243-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朱家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3ND000000 0 1 1000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 0 1 1000 00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69 00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206 00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59 00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346 00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0 1 291

2025-03-06

TPDV-113-除-1949-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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