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梁世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4 1 1000 00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6 1 1000 00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8 1 1000 004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9 1 600
TPDV-114-除-233-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