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廖書綺 代 理 人 謝淑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001至005之股票伍張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示 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 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 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 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所公告之公示催告裁定須與證 券記載之內容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 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 記載事項,若有一不同時,其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 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 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 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編號001至005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3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11月15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00 1至005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南 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之證券掛失通知股票明細所載, 如附表編號006號所示之股票,其股票號碼應為「069-NX-00 00000-0」,而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誤載股票號碼為「069-ND- 0000000-0」,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網頁附於上開 公示催告卷可佐。從而,兩者表彰之股票權利顯非同一,依 上揭說明,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即難 認適法,自不發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則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549條之1前段、 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准許部分不得上訴;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00000-0 股票 1 525

2025-02-14

CTDV-114-除-29-202502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于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1 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 3年9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 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2025-02-13

CTDV-114-除-4-2025021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徐景勛即徐阿明之繼承人 徐景榮即徐阿明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國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2-13

SLDV-114-除-59-2025021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景行 法定代理人 辛明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捌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7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 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 1項、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經查,系爭股票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 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 本院於113年7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 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25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50 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120 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84 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75 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75 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65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50

2025-02-13

KSDV-114-除-10-20250213-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嬿任即何堅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 13年4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 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000000-0 普通股 1 715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61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10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54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65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56

2025-02-13

MLDV-113-除-85-2025021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鄭英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1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13日 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00 2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29

2025-02-12

TYDV-114-除-21-202502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上開 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3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914

2025-02-12

CTDV-114-除-26-2025021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逸樺(即王林富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6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17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 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已於同年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期間內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7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8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9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10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280

2025-02-12

TNDV-114-除-7-2025021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譚君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 利之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6月24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3年12月23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1471-1 1 22

2025-02-12

TNDV-114-除-4-2025021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林瑞娟 訴訟代理人 黃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 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1月28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81-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025-02-12

KSDV-113-除-335-202502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