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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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秉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鼎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4-中補-132-20250108-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 13年度中補字第40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7

TCEV-114-中小-107-2025010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曾錦樑 劉陌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告謝**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謝**真實姓名、住 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7

TCEV-114-中補-89-2025010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柳陳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蔡電器(米米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107-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康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英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84-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5號 原 告 謝珮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95-20250106-1

中救
臺中簡易庭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姜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汶涓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 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 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 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救-4-202501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瑄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恩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5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70-202501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號 原 告 蕭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國華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25-202501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1號 原 告 許振綱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若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5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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