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關於「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之記載,均應補充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已繳納之
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8,3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簡調-185-2025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