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跟蹤騷擾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濬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甲女(偵查中代號BM000-K1120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為乾姊弟關係。甲○○前因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 軟體多次騷擾甲女,甲女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 地院)聲請保護令,經臺中地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核發1 12年度跟護字第14號民事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 甲○○不得以電話及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對甲女進行干擾,本 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甲○○於112年10月30日收受本案保 護令知悉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及加重誹謗 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本案保護令核發後某日起至 113年1月間某日止,在不詳地點在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發 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而對甲 女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並以如附表 二所示內容貶損甲女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 甲女致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程序事項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有明文。因本院 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甲女 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女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 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遮掩,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承認於上開時間在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張貼如 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跟蹤騷 擾及加重誹謗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辯稱「我單純否認犯 罪,沒有辯解理由」等語(本院卷第109頁)。  ㈡上揭犯罪事實,業據甲女指訴明確(警卷第3頁至第7頁、偵卷 第19頁至第21頁),並有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內容(警卷第 9頁至第19頁)與本案保護令(警卷第21頁至第23頁)及跟騷保 護令執行與跟蹤騷擾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警卷第25頁至第26 頁)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㈢被告雖執上詞置辯,惟查:  ⒈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 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 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 侵擾而設。依該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 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 性別有關」而符合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行為,並使其心生 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屬跟蹤騷擾防制 法所規範處罰之行為。另參照該條立法理由說明,跟蹤騷擾 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 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且是類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 ,無視於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行為顯示 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具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 險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爰以防制性別暴力作為立法意旨 。而條文中規定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依「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消除歧視公約)第28號一般性建議 意旨,「性」指男生與女生的生理差異、「性別」指社會意 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 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所謂「基於性別之暴力」,依 消除歧視公約第19號、第35號一般性建議意旨係指針對其為 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即將女性「在地位 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社會、政 治和經濟手段。另法條中所指「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 一次為之,國外法制實務有認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 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 謂的心態,有認應從時間限度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 度作整體評價,有認為係指複數次,以時間上近接性為必要 ,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作判斷。又該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 之干擾,立法理由認為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 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 電子訊息等,依此規定之文義,「干擾」並不以直接為限, 行為人間接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干擾,亦在規範之列。被告明 知甲女不願與其接觸互動仍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顯然違反甲女意願並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已達反覆持續程度 ,足使甲女心生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而被告 行為動機及手段亦符合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及危險性高與傷 害性高等跟蹤騷擾特徵,自符合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      ⒉被告前經臺中地院於112年10月27日以本案保護令命不得對甲 女以電話及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進行干擾行為(警卷第13頁 至第16頁),而被告已於112年10月30日收受知悉本案保護 令內容,且其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發表如附表一、二所 示內容處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被告顯然是以電子通訊與 網際網路對甲女進行干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無訛。  ⒊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 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 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 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 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 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 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倘依 社會客觀之評價,已認為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 譽受到貶損,縱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 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 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 。而被告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 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被 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客觀上已足使瀏覽該內容之人就 所指涉特定具體事實有所認知,非屬抽象公然謾罵或嘲弄, 而被告所指情節顯然影射甲女存有不雅影片顯已影響他人對 於甲女觀感而貶抑人品道德,且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中表示 將分享甲女不雅影片亦已加害名譽方式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甚為明確。  ㈣綜上,被告上開辯詞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與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持續對甲女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係出於同一騷擾 犯意,且跟蹤騷擾罪構成要件之一為具「反覆或持續」性, 立法上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而存有複次行為 之外觀,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所犯跟蹤騷擾罪 、違反保護令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犯行 ,係在同一犯罪目的下所為各階段行為,部分行為重疊合致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本案保護令存在而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且全 然漠視甲女感受恣意對其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騷擾行 為,使甲女心生畏怖致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更以如附 表二所示文字誹謗致甲女名譽貶損,所為實為不該,且被告 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 本院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已 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以符 平等原則),未能坦然面對自己過錯,迄未與甲女達成和解 賠償所受損害,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 子女,無業,獨居、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及甲女稱請依法判 決與公訴檢察官表示請依法裁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因遇康芮颱風嘉義市停止上 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宣判)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2024-11-01

CYDM-113-易-962-20241101-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昉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BT000-K113003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前係男女朋友,雙方因故分手,然甲○○為求復 合,竟基於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違反其意願而進行跟蹤騷擾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初至113年1月中旬間,多次撥打 甲女使用之行動電話騷擾甲女,且屢次前往甲女住處或工作 場所,拍打門窗、在外叫囂或摔毀物品,並多次以言語威脅 、辱罵、警告甲女,以此方式持續對甲女進行干擾,使甲女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甲女、證人王靜熒、蔡慧婷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跟蹤騷擾通報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書面告誡暨送達證書、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等證據資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 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 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 、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 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 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於本案犯行中,係基於 欲與告訴人復合之單一目的,始於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期間 遂行跟蹤騷擾之犯行,因均屬侵害告訴人之法益,且藉被告 於各部自然行為中之行為表現,而顯露出其反覆且持續之行 為意欲,而為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之完足評價。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概括之犯意,於可概括為整體 之時間內,反覆實施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而應論以 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2024-10-30

ILDM-113-簡-509-20241030-1

跟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保護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字第4號 聲 請 人 BT000-K113021(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T000-K113021B(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朱達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 下列場所:   ㈠、聲請人住所:宜蘭縣○○鄉○○路000號。   ㈡、聲請人學校: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三、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 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五、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六、相對人不得濫用聲請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七、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   ㈠、聲請人住所:宜蘭縣○○鄉○○路000號。   ㈡、聲請人學校: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八、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5月起至113年4月29日 期間,持續以親送卡片、花、寄送情書及禮物等方式,騷擾 聲請人,並至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聲請人學校觀察、守 候聲請人行蹤,致聲請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懼,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宜蘭分局已於113年5月3日核發書面告誡。相對人仍 於113年9月18日17時10分出現於同上處所,並騎車尾隨聲請 人二個路口;又於113年9月19日17時10分出現在同上處所, 持續等候聲請人約20分鐘;又於同日20時30分出現於宜蘭縣 ○○鄉○○路000號聲請人住處,尋找聲請人。爰依跟蹤騷擾防 制法(下稱跟騷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2條第1項第1 款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第1、2、3、6、7、8款行為之保 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相對人 已親向聲請人家屬致歉,惟相對人之母住處鄰近聲請人住處 ,相對人之前亦曾設籍聲請人學校附近,若核發保護令將對 相對人造成影響等語。 三、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 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 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2年內, 再為上開行為等情,業據提出跟蹤騷擾通報表、書面告誡及 簽收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 執,自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請求核發保護令,應有必要。本 院依聲請人之聲明,斟酌本件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相 對人所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型態、情節之輕重、聲請人受侵擾 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認核發如主文第一至七項所示之保 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2024-10-29

ILDV-113-跟護-4-2024102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緝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心儀告訴人AV000-K111353(真 實姓名詳卷),欲加以追求,在民國111年6月1日跟蹤騷擾 防制法正式施行日後,於如附件所示時間,以至告訴人工作 處所致贈物品、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或 寄送電子郵件等如附件所示方式加以騷擾,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而上開罪嫌依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2024-10-28

KSDM-113-易-146-20241028-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5

PCDM-113-審附民-1469-202410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嘉 選任辯護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6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嘉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俊嘉與成年女子AW000-A112121(同代號AB000-K11117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網友關係。A女於民國11 1年9月22日傳送訊息向黃俊嘉明確表明「早安 從一開始到 現在 我完全沒有想要佔千雅的便宜(註:「千雅」為黃俊 嘉配偶姓名)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黃俊 嘉明知A女不欲再與其聯繫往來、發展感情,卻因不願結束 關係、欲挽回A女,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自111年9月22日 起,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密集以寄送紙本信件、以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為干擾及前往A女工作地點、住處等如附表一 所示方式,反覆實行守候、干擾等跟蹤騷擾行為。A女前因 黃俊嘉寄送信件、傳送電子郵件、訊息等,已心生畏怖而不 堪其擾,又因黃俊嘉竟於111年12月2日前往其工作地點、住 處守候,乃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報案遭 黃俊嘉跟蹤騷擾,請求警方對黃俊嘉核發告誡書,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1年12月23日對黃俊嘉做書面告誡 ,由黃俊嘉於111年12月28日19時30分簽收、生效後,黃俊 嘉竟不知收斂,仍以前揭跟蹤騷擾之故意,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即以寄送紙本信件、電子郵件、網際網路、電子通訊、訊息 等如附表二之方式實行干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A女不得不於112年3月14日透 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 發保護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 度跟護字第3號核發保護令,裁定黃俊嘉不得對A女 為監視 、跟蹤等行為。 二、案經A女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 料,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 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 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上開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 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一、二之訊息、卡片等行為, 並曾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及住家,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 犯行,辯稱:伊曾承諾告訴人在一定期間內將與配偶離婚, 再與告訴人結婚,然告訴人突然分手,伊欲挽回挽留,係屬 人之常情,且因告訴人遺留部分個人物品,伊前往告訴人工 作地點、住家附近均係為交還,此外,伊雖有收受告誡書, 然已知悉配偶對告訴人提起妨害配偶權之訴訟,伊於附表二 所傳送之訊息均係為協調和解、幫忙之意思,伊主觀上並無 跟蹤騷擾之犯意,客觀上亦非跟蹤騷擾的行為;且伊都已經 跟配偶講好要離婚,告訴人卻說不想當小三、要分手,伊進 退兩難,伊覺得自己是遭告訴人設計、仙人跳云云。 (二)被告與告訴人曾有男女感情關係,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傳 送「早安 從一開始到現在 我完全沒有想要佔千雅的便宜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之訊息予被告,前揭 訊息經被告已讀,告訴人即封鎖被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他字第180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91頁),又被 告有為附表一、附表二之傳送訊息、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 住家等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指證 明確,復有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紀錄截圖、訊息、文件等在卷 可參(附表一、二之訊息、郵件等詳「備註」欄所示),是 此部分事實堪已認定。 (三)被告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屬跟蹤騷擾行為:  1.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旨趣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 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 而設,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 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 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 、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 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 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 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 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 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 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軌 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 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 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 、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 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 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 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 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 。又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 只求滿足一己對於異性追求之慾望,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 求應正視「No Means No」此一消極自主決定之內心真意。  2.被告前雖與告訴人有男女感情因素,然告訴人於111年9月22 日明確表達不願再與被告聯繫,為被告所明知,惟被告仍持 續為附表一之行為,傳送如「分手兩個禮拜,還是常常想起 你...哥不是要你當小三,哥是要組一個正常的家庭。今天 猝然分手...」、「讓我好好跟你說再見」、「如果我們沒 有分手,現在應該可以規劃婚禮了」、「真的很想你」、「 我也不想學...去...樹上吊」等夾雜情緒性用詞之訊息予告 訴人,此外,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7、48之時間,前往告訴人 工作地點、住家,告訴人雖大受驚嚇而報警,亦無直接回應 被告之舉動,嗣後被告之配偶對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告訴 人仍無與被告聯繫之行為,可見告訴人拒絕再與被告接觸聯 繫之內心真意已有明確表達。    3.以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均屬在知悉告訴人拒絕後仍 繼續追求告訴人、欲發展感情,乃為違反告訴人意願而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遭受情緒勒索、痛苦畏懼,影 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從而,被告所為顯已逾越 一般社交禮節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自該當法律加以 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 (四)被告主觀上具有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意:  1.被告明知告訴人拒絕再與其發展不倫感情、拒絕再與其接觸 聯繫、見面往來,暨知悉告訴人報警、申請核發告誡書,亦 明知配偶已對告訴人提起妨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民事訴訟, 仍漠視告訴人之意願及告誡書之戒令,執意為附表一、二之 行為,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等書寫之訊息「可能是被封 鎖住沒看到我發的簡訊」、「哥知道你是開走的火車,再也 不會回頭」、「分手...」、「寄信到貴校可能會讓你不悅 ,我不是要冒犯你」、「我還裝若無其事去看你,難怪你會 嚇到!」、「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我也不會再騷擾 你了」等觀之,被告主觀上知悉受告訴人封鎖、冒犯告訴人 、告訴人不悅、自己的行為係在「騷擾」告訴人,則被告顯 然係對告訴人之意願置若罔聞,其主觀上有跟蹤騷擾告訴人 之犯意,至為明確。  2.被告辯稱:其係以告訴人之英文姓名、音樂專業而自行猜想、拼湊組成電子郵件地址寄發,僅為情緒抒發、不一定能寄送給告訴人,而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和住家僅是要歸還物品,另外也想將告訴人的病歷交給告訴人,讓告訴人能前往其他診所治療,其並無犯意,分手後欲挽回係屬人之常情云云。然衡諸上開情節,被告並非僅有寄送電子郵件而已,尚有紙本卡片、手機撥號、訊息等,又倘若真有物品待還,亦可以適當寄送方式為之,無庸以本人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看守之方式為之;況告訴人於111年9月間即已明言不願介入他人婚姻,被告迄至本案辯論期日仍尚有婚姻關係存續,被告所謂挽留、欲重新發展、欲與告訴人再婚云云,係於婚姻關係中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其欲追求之挽留不具正當合理性,乃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之追求、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實非合於社交常情之行為,被告所辯,自無足採。  3.被告另辯稱:其與告訴人曾有合意性交,竟遭告訴人誣指強 制性交云云。然無論被告與告訴人間是否曾有親密關係,告 訴人俱已於111年9月22日明確表達拒絕被告之意思,被告知 悉受拒後,仍違背告訴人意願為跟蹤騷擾行為,業經認定如 前,被告與告訴人間縱有其他爭執,亦不足以推翻前揭認定 。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無可採。 (五)綜上,被告否認跟蹤騷擾犯行之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 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 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 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 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 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於附表一、附 表二所為,係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告訴人 之行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原稱被告本 案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之等語,容有誤會;又起訴書原以被告 收受書面告誡後即知悉不得再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而認應分 論二罪,惟公訴人已於審理中更正補充為:被告雖有收受告 誡書,然仍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屬一行為等語(見本院 易字卷第90、110頁),與本院以成立一罪之集合犯之認定 相同,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面對感情困境,竟為滿足自身私慾, 無視告訴人感受,於短時間內多次跟蹤騷擾告訴人,使告訴 人心生畏怖,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承受精神上 之困擾、痛苦,實屬不該,衡以被告否認犯行,更指責告訴 人對其勾引、仙人跳,使其面臨與配偶離婚,告訴人又不願 與其結婚之兩頭空困境(然而被告迄今根本沒有離婚),不 能正視自己錯誤之犯後態度,暨參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從事牙醫工作,年收入約新臺幣800萬元、已婚, 育有二子,並需扶養岳母等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 109頁),及被告之動機、手段、無前案紀錄之素行,暨告 訴人表示:被告通篇謊言,沒有悔意,造成伊創傷,請法院 從重量刑之意見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9至110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偵查起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備註 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住沒看到我發的簡訊。這周五下午我也有空,歡迎你回來看牙,有始有終,不要半途而廢。...不忍心放你一人,成為牙科孤兒。...」等文字。 他字卷第99頁(告證7) 2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很遺憾週五沒等到你回來看牙,選錯矯正醫師,浪費時間金錢,也賠上健康與容貌,千萬不要一時賭氣,隨便選個牙醫接著做。...下週五趕快回診,我會在植美等你。」等文字。 他字卷第101頁(告證7) 3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你一定覺得很奇怪,10天前你還想讓我繼續看牙,我說比我厲害的牙醫很多,為什麼我現在一直要請你回來看牙,是不是不安好心,想把你弄醜,害妳找不到好對象。...這要回到10天前,我們倒數3天LINE的談話:我原本是說你周五5點到6點來看牙,看完牙吃飯聊天彈琴再回桃園。但是你想看完就走。...每個矯正病人都是我的活廣告,哥絕不會因為娶不到你把你弄醜。...」等文字。 他字卷第103頁(告證7) 4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 :經過這兩周餘的等待,哥知道你是開走的火車,再也不會回頭。你想去找年經的醫師,哥也沒立場阻止你。...千錯萬錯都是哥的錯,哥其實是一個書呆子,讀書看牙是天才,其他方面是白癡。妳碰到哥雖然很倒楣,但是讓我矯正牙齒其實是很幸運的事...。哥滿腦子都想牙齒的事,所以也不太會哄女生。哥不是好男友好老公,但哥在我病人心中,是最專業的牙醫。...希望能善始善終,趕快幫你完成矯正,找到好對象。」等文字,並附上告訴人正面、側面大頭照片。 他字卷第105頁(告證7) 5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沒看到我發的簡訊。...感謝你陪我將近半年,送你兩張禮券,讓你青春永駐。...」等文字,並附上sisley生日禮賓券。 他字卷第113頁(告證7) 6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這禮拜五還是等不到你來,應該是找到願意接手的牙醫了。分手兩個禮拜,還是常常想起妳:今年四月時,...我鼓起勇氣牽妳的手...七月四日終能一親芳澤,...。原本是想帶妳去看新光傑仕堡總統官邸做以後的新居,婚後每月給妳15萬生活費...。為什麼不要給哥一次機會,哥不是要你當小三,哥是要組一個正常的家庭。今天猝然分手,讓彼此半年的付出與感情盡付東流,一訣千古,良可痛惜!」等文字,附上元大銀行醫師專案貸款方案內容。 他字卷第115頁(告證7) 7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 :今天是我們分手七十天日子,這兩個多月真是度日如年。...你的好,只有哥知道,別人都是走走看看,只有哥還是在痴等你回頭。...被驟然封鎖好像出門被車撞,毫無心理準備...希望你再開最後一次LINE,讓我好好跟你說再見...」等文字。 他字卷第119頁(告證7) 8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如果我們沒有分手,現在應該可以規劃婚禮了,...哥會證明給你看,你當初選我是對的。」等文字。 他字卷第121頁(告證7) 9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前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本週日牙醫公會有辦免費電影聯誼,...歡迎你來,我可以幫你介紹學弟...」等文字,並附上秀泰影城111.11.27電影票、國際珠寶時尚名牌精品展票卷。 他字卷第123頁(告證7) 10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 :寄信到貴校可能會讓你不悅,我不是要冒犯你...我們能夠交往將近半年,也是難得的緣分。...自從7月4日以後我就一直很積極的規劃未來,包括看房子跟離婚...你就知道你在我心中有多重要。...這是最後一封信了,若我無力阻止林,我也沒臉見你...」等文字。 他字卷第125至127頁(告證7) 1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 :上次最後一封信可能讓你擔憂,...我很感謝你知道我的年齡跟家庭之後,還是願意在暑假將我升級為VIP,我也是很感動,說要照顧你一輩子。...妳不想跟有婦之夫牽扯不清我知道,我現在都處理好了...。防疫都要解封了,希望你也將哥解封,...。」等文字。 他字卷第129至131頁(告證7) 12 111年9月22日22時14分 不詳 被告以其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門號 他字卷第275頁(告證15) 13 111年9月22日22時32分許起 不詳 被告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門號共5次 他字卷第277頁(告證15) 14 111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 ○○○」傳送「HI 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45頁(告證8) 15 111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 ○ ○○○」傳送「A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49頁(告證8) 16 111年11月27日 不詳 以臉書帳號「○○○」傳送「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51頁(告證8) 17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ooo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123」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59頁(告證9) 18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漫漫長夜欲語誰?思念A女 淚雙垂 半年恩情從此斷 千呼萬喚頭不回」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1頁(告證9) 19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3頁(告證9) 20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5頁(告證9) 21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A女 :...短短兩個多月,一切早已變調,我還裝若無其事去看你,難怪你會嚇到!...我真是是想照顧你下半輩子,...與哥攜手,還有我們未來的小孩,一起合唱我的家庭。永遠愛你的俊嘉哥哥 敬上」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7頁(告證9) 22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今晚又失眠了,分手以來,就這樣失魂落魄過了七十幾天。好想你!這周五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9頁(告證9) 23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1頁(告證9) 24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3頁(告證9) 25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7頁(告證9) 26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1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台北又濕又冷,哥離婚以後,連個訴苦的對象都沒有,...你如果願意再給哥一次機會,...哥真的很想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9頁(告證9) 27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A女 :台北又濕又冷...,哥想盡一切辦法,還是無法突破你銅牆鐵壁的心防。...」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1頁(告證9) 28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3頁(告證9) 29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5頁(告證9) 30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7頁(告證9) 31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1頁(告證9) 32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5頁(告證9) 33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7頁(告證9) 34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9頁(告證9) 35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1頁(告證9) 36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3頁(告證9) 37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知道你對我沒男女之情。...希望你能好好想想,我可以等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5頁(告證9) 38 111年12月13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最近好嗎?...一轉眼分手快3個月了,...如果真的無緣,人生也沒什麼樂趣...去你教室後面的大樹,了此殘生,化蝶常隨你左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7頁(告證9) 39 111年12月15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9至211頁(告證9) 40 111年12月1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3至215頁(告證9) 41 111年12月1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願意等你 ...陪妳走完往後的歲月」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7頁(告證9) 42 111年12月19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孫女苦惱問『嫁給愛情還是錢?』近百歲奶奶超現實:哪個錢多就去」新聞連結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9頁(告證9) 43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1頁(告證9) 44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3頁(告證9) 45 111年12月2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別後不知君遠近。觸目淒涼多少悶。...」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5頁(告證9) 46 111年12月28日(凌晨)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A女 :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7頁(告證9) 47 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起至15時許止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於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徘徊在告訴人任職地點,同日13時0分許翻牆進入告訴人任職地點,同日13時3分許在告訴人任職地點教室外徘徊,後進入教室當面給告訴人花束(內附「雖然分手了 愛你的心 依然像聖誕紅那麼熱切 我已經離婚了 可以重新開始嗎」紙條)要求溝通,同日13時5分許跟隨告訴人走往警衛室後,始走出告訴人任職地點,惟仍於該處圍牆及車道口等候告訴人。 他字卷第237頁(告證11光碟)、他字卷第369頁(告證2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45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43至2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照片黏貼卡) 48 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起至16時48分許止 告訴人之住處 於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徘徊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同日16時48分許坐在告訴人住處外機車上等候。 他字卷第237頁(告證11光碟)、偵字卷第243至2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照片黏貼卡) 4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42分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A女 :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31頁(告證9) 5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11年12月28日(中午)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卡片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 :新年快樂 這一年最高興的就是認識你,最傷心的就是與你分手。...上次逛百貨公司,看到一隻大的拉拉熊小白,...我買了,為了不想嚇到你,可能會放在保全那裡,希望你不要拒絕她,讓她陪小白有個伴。」等文字。 他字卷第397至399頁(告證27)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備註 3 112年1月2日13時58分許 不詳 以臉書帳號「○○○ ○○」傳送「HI A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351頁(告證22) 4 112年1月29日 不詳 請不詳朋友以帳號「wsZ00000000000000oud.com」傳送載有「祝妳生日快樂:一時失言千古遺憾,想要回頭木已成舟,祝你幸福,祝妳快樂。」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 他字卷第235頁(告證10) 5 112年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快開庭了,真心想跟你和解,...給我一個向你致歉的機會。」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33頁(告證9) 6 112年2月12日18時53分許 不詳 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傳送載有「Happy Vaientine day!真心想跟你和解,...。你若寧可花時間跑法院不願意跟我們談的話,我們也不會再打擾你了。」等內容之訊息至告訴人手機門號 他字卷第345頁(告證20) 7 112年2月2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il.com」傳送載有「睡了嗎?要不要打電話給我?我想和解。」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343頁(告證20)

2024-10-25

TPDM-113-易-897-20241025-1

審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819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iPhone14手機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ADOQO-K112252」更正為「AD000-K1122 52」。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6所載「吳泓宇」更正為「吳浤宇」 。  ㈢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A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扣 案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 14手機1具(含SIM卡1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 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 。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 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 。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 ,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自民 國112年8月1日至同年月6日止,多次盯梢、守候、傳送訊息 、撥打電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出於求與告訴人 A女感情復合之同一目的,反覆持續對告訴人A女為騷擾行為 ,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之 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僅因感情糾紛,動輒 以起訴書所載方式騷擾告訴人,致告訴人不堪其擾、心生畏 懼,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因告訴人到庭表 示無意調解(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1頁),且被告則未到 庭應訊,致迄未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其 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油漆業、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 14手機1具(含SIM卡1枚),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 陳明確(見偵查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23頁至第124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75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和代號ADOQO-K112252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乙○○因不滿A女於民國112年7月 底與其分手,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於1 12年8月1日至6日間,持續前往A女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之住處 (地址詳卷)門口站崗、按門鈴,並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及未顯示號碼撥打數十通電話、持續傳送:「 詐欺犯、操、四處和男人勾搭、操、爛人、還帶男人回家睡 、該看性病、幾吧那麼臭」、「真的很厲害、馬上有新歡、 懷孕都是騙人的!你很厲害、原來你喜歡胖子、還帶回家」 等訊息予A女,以上開方式騷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 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吳泓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持續前往告訴人住處門口站崗、按門鈴,並傳送前揭訊息予證人吳泓宇之事實。 4 告訴人住處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持續前往告訴人住處之事實。 5 告訴人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未顯示號碼之來電紀錄、簡訊截圖共7張 證明被告持續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未顯示號碼撥打數十通電話予告訴人,並傳送前揭訊息之事實。 6 證人吳泓宇收到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訊息畫面9張 證明被告持續傳送前揭訊息予證人吳泓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 蹤騷擾罪嫌。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 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為前提,除以時間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樣態、 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 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 性質。準此,被告本案自112年8月1日至同年月6日止,多次 騷擾告訴人之舉止,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於刑法評 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

2024-10-25

PCDM-113-審簡-1002-20241025-1

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瑋律師 被 告 黃俊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7號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5

TPDM-113-附民-1163-202410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 林玲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761號),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中簡字第13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代號AB00 0-K112229之女子(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前為交往關係(甲○ ○認2人為情侶惟告訴人認僅為網友),2人因感情及溝通問 題,告訴人提出分手,詎被告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 於附表1所示時、地,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如出現告訴人上 班處或住家、持續傳訊息以「渣女」稱呼告訴人等方式,跟 蹤騷擾告訴人。被告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持續及反覆實施跟 蹤騷擾行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告訴人之日常 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該罪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 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中簡卷第41-49頁),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1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備註 1 112年9月14日 12時許 H女住處 甲○○至H女住處門口,接觸H女後離去。 2 112年11月23日 18時許 H女 上班地點 H女拒絕甲○○接送下班後,甲○○仍出現在H女工作地點附近。 3 112年11月24日 21至23時許 H女住處 甲○○躲在H女住所外面,聽到H女與男性友人對話後,將窗簾拉開並大聲叫罵,H女怕影響到鄰居,遂請甲○○進入住處溝通,約2小時候甲○○才離開。 4 112年11月26日 19時許 H女 住處對街 甲○○駕駛其父所有之汽車,並臨停於H女住所對面觀察H女動靜。 5 112年11月29日 23時許 H女住處 甲○○出現在H女住處門口觀察H女動靜。 6 112年12月7日 19時34分許 LINE 我已經很強了 知道你憂鬱所以忍住情緒跟你溝通 誰他媽有另一半 還找其他異性單獨幫忙??還沒有跟我講? 你腦子進水嗎?這行為不正常 婊子才會這樣 第54頁 下方截圖 7 112年12月7日 19時53分起 迄20時43分 H女住處 甲○○表示要歸還便當盒及鑰匙圈,經H女拒絕後,仍於H女住處外逗留一段時間。 8 112年12月7日 某時 LINE 你已經完美證明你是渣女了 我本來一直幫你找藉口不想覺得妳說渣女 結論就是 第75頁 上方截圖 9 112年12月7日 19時11分 LINE 對渣女沒興趣 不用幻想我會去找妳 第53頁 上方截圖 第75頁 上方截圖 10 112年12月7日 21時14分 LINE 對了 如果我明天睡醒沒看到你刪文換頭貼 我會主動把你的事宣傳出去 讓大家看你的行為渣不渣 快點換 第54頁 上方截圖 11 112年12月7日 21時18分 LINE 那我去問你朋友看你渣不渣 第54頁 上方截圖 12 112年12月8日 2時4分許 LINE 睡醒沒看到你換 我會順便把你結過婚生過小孩的事都告訴大家 出來裝可憐騙別人感情說不會亂拋棄會溝通結果沒有 男的一個一個換膩了就換 你對我不尊重 那我也回敬你 渣女就是要制裁 你比我恐怖冷暴力我 背叛我 誤會我 我都忍下來了想跟你溝通死不溝通 還有你照片那麼多為什麼要用我拍的? 換一個不行嗎? 你不是狗 渣女比狗還不如 狗是忠誠的 你會偷吃不一樣 帶回房間沒打砲就沒關係 邏輯王真棒(讚)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13 112年12月8日 2時10分許 LINE 我只會陳述事實不會亂造謠不會跟你一樣編故事不用擔心,我沒有要威脅你,我先提醒你而已,還是我不要提醒你直接說會比較好?換個頭貼 刪照片又不難 我很恐怖不要用我拍的照片啊 趕快換掉拜託(拜託)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14 112年12月8日 2時11分許 LINE 跟你在一起前就說過了 我超討厭渣女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15 112年12月8日 2時13分許 LINE 那時候不覺得你是渣女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16 112年12月8日 2時13分許 LINE 現在確定了 第77頁 17 112年12月9日 3時44分 LINE 那我就用對付渣女的方式對妳嗎??剛好妳也沒刪文 那我就繼續跟妳朋友說妳的狀況 讓他們來告訴你 妳錯了嗎?? 為什麼不好好告別... 第56頁 下方截圖 18 112年12月9日 5時3分 LINE 反反覆覆是因為我在幫你找藉口不相信妳是渣女 但結果證明你是...好吧 第56頁 上方截圖 19 112年12月9日 5時14分 LINE 死不死跟我無關 不願意溝通就擅自定罪 高級渣女 我也沒必要尊重你了 第56頁 上方截圖 20 112年12月17日 3時17分 LINE 我直接請我朋友去問她粉絲幾萬人 用投票表決看你的行為渣不渣 有需要嗎...有必要把事情搞大嗎??為什麼不能好好溝通就好??好好講開我根本也不會想來找你了... 第49頁 下方截圖 21 112年12月17日 4時22分 LINE 如果妳還是覺得你是對的不願意跟我溝通那我就發這個請大家轉發幫我投票看誰對誰錯 第49頁 上方截圖 22 112年12月17日 4時20分 Instagram 還在一起時跟我說要自己一個人去看醫生,結果被我發現是其他男生載她去看,甚至還帶回房間,被我發現後就說只是請朋友載她去看醫生換洗床單而已,然後被我發現的時候在那個男生面前講我們不是早就分手了嗎...把我塑造成已經分手還去她家找她的恐怖情人... 然後說自己不是渣女...說我去找她很恐怖害她恐慌發作...所以她這樣到底渣不渣...幫我解答一下... 第50頁 下方截圖 23 112年12月19日 6時40分 LINE 你還說我威脅?我是威脅你生命安全了嗎??我是要告訴你要溝通…如果不溝通等於你是渣女…不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任就是渣,還沒分手就跟其他男生進房間就是渣,沒考慮對方感受就是渣,所以我要你溝通至少有個完美結局,而不是自己為了解我然後不溝通…分手也要好好分 把疑惑都講開來 都成年人了我不懂有什麼不好好說的…硬要自以為…你跟別人講都比跟我講還多… 第68頁 24 112年12月19日 7時15分 LINE 算了一個禮拜機會也不給了...你也不給機會我也不想給了...渣女就是要受到制裁...我會用我的方式處理...唉 第69頁 25 112年12月19日 7時27分 LINE 最簡單的問題,你對我的承諾你有做到哪一個??你說的出來你就不是渣女。 第69頁 26 112年12月19日 16時45分 Threads 求解 交往前承諾的事都沒做到 遇到問題就逃避 不溝通 冷暴力 然後還沒分手時單獨帶男生回家 騙我說要自己一個人 這樣算渣女嗎? 但她說她沒有做渣事... 這樣不算渣嗎好奇... 第70頁 第71頁 上方截圖 27 112年12月19日 某時 LINE 打那麼長一串全部都被當初你對我的承諾打臉 妳被自己說的話打臉你知道嗎... 全部違反承諾... 還有不要找那麽爛的理由什麼我考試...你想分手跟我考試無關...還等我考試...還因為壓力大跟我做愛?最好那麼大愛啦... 理由爛的可以... 白癡都看得出來超爛理由...那我現在壓力大你要不要跟我做愛?不是很大愛?我工作壓力大你先不要分啊 跟我做愛啊...傻眼爛理由就不用說了...說了讓你的價值更低而已... 第71頁 下方截圖 附表2 告訴人認被告涉恐嚇行為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備註 1 112年12月7日 21時14分 LINE 對了 如果我明天睡醒沒看到你刪文換頭貼 我會主動把你的事宣傳出去 讓大家看你的行為渣不渣 快點換 第54頁 上方截圖 2 112年12月19日 某時 LINE 打那麼長一串全部都被當初你對我的承諾打臉 妳被自己說的話打臉你知道嗎... 全部違反承諾... 還有不要找那麽爛的理由什麼我考試...你想分手跟我考試無關...還等我考試...還因為壓力大跟我做愛?最好那麼大愛啦... 理由爛的可以... 白癡都看得出來超爛理由...那我現在壓力大你要不要跟我做愛?不是很大愛?我工作壓力大你先不要分啊 跟我做愛啊...傻眼爛理由就不用說了...說了讓你的價值更低而已... 第71頁 下方截圖 附表3 告訴人認被告涉妨害名譽行為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備註 1 112年12月7日 某時 LINE 你已經完美證明你是渣女了 我本來一直幫你找藉口不想覺得妳說渣女 結論就是 第75頁 上方截圖 2 112年12月7日 19時11分 LINE 對渣女沒興趣 不用幻想我會去找妳 第53頁 上方截圖 第75頁 上方截圖 3 112年12月7日 21時18分 LINE 那我去問你朋友看你渣不渣 第54頁 上方截圖 4 112年12月8日 2時4分許 LINE 睡醒沒看到你換 我會順便把你結過婚生過小孩的事都告訴大家 出來裝可憐騙別人感情說不會亂拋棄會溝通結果沒有 男的一個一個換膩了就換 你對我不尊重 那我也回敬你 渣女就是要制裁 你比我恐怖冷暴力我 背叛我 誤會我 我都忍下來了想跟你溝通死不溝通 還有你照片那麼多為什麼要用我拍的? 換一個不行嗎? 你不是狗 渣女比狗還不如 狗是忠誠的 你會偷吃不一樣 帶回房間沒打砲就沒關係 邏輯王真棒(讚)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5 112年12月8日 2時10分許 LINE 我只會陳述事實不會亂造謠不會跟你一樣編故事不用擔心,我沒有要威脅你,我先提醒你而已,還是我不要提醒你直接說會比較好?換個頭貼 刪照片又不難 我很恐怖不要用我拍的照片啊 趕快換掉拜託(拜託)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6 112年12月8日 2時11分許 LINE 跟你在一起前就說過了 我超討厭渣女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7 112年12月8日 2時13分許 LINE 那時候不覺得你是渣女 現在確定了 第55頁 上方截圖、 第77頁 8 112年12月9日 3時44分 LINE 那我就用對付渣女的方式對妳嗎??剛好妳也沒刪文 那我就繼續跟妳朋友說妳的狀況 讓他們來告訴你 妳錯了嗎?? 為什麼不好好告別... 第56頁 下方截圖 9 112年12月9日 5時3分 LINE 反反覆覆是因為我在幫你找藉口不相信妳是渣女 但結果證明你是...好吧 第56頁 上方截圖 10 112年12月9日 5時14分 LINE 死不死跟我無關 不願意溝通就擅自定罪 高級渣女 我也沒必要尊重你了 第56頁 上方截圖 11 112年12月17日 3時17分 LINE 我直接請我朋友去問她粉絲幾萬人 用投票表決看你的行為渣不渣 有需要嗎...有必要把事情搞大嗎??為什麼不能好好溝通就好??好好講開我根本也不會想來找你了... 第49頁 下方截圖 12 112年12月17日 4時22分 LINE 如果妳還是覺得你是對的不願意跟我溝通那我就發這個請大家轉發幫我投票看誰對誰錯 第49頁 上方截圖 13 112年12月17日 4時20分 Instagram 還在一起時跟我說要自己一個人去看醫生,結果被我發現是其他男生載她去看,甚至還帶回房間,被我發現後就說只是請朋友載她去看醫生換洗床單而已,然後被我發現的時候在那個男生面前講我們不是早就分手了嗎...把我塑造成已經分手還去她家找她的恐怖情人... 然後說自己不是渣女...說我去找她很恐怖害她恐慌發作...所以她這樣到底渣不渣...幫我解答一下... 第50頁 下方截圖 14 112年12月19日 6時40分 LINE 你還說我威脅?我是威脅你生命安全了嗎??我是要告訴你要溝通…如果不溝通等於你是渣女…不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任就是渣…還沒分手就跟其他男生進房間就是渣,沒考慮對方感受就是渣,所以我要你溝通至少有個完美結局,而不是自己為了解我然後不溝通…分手也要好好分 把疑惑都講開來 都成年人了我不懂有什麼不好好說的…硬要自以為…你跟別人講都比跟我講還多… 第68頁 15 112年12月19日 7時15分 LINE 算了一個禮拜機會也不給了...你也不給機會我也不想給了...渣女就是要受到制裁...我會用我的方式處理...唉 第69頁 16 112年12月19日 7時27分 LINE 最簡單的問題,你對我的承諾你有做到哪一個??你說的出來你就不是渣女。 第69頁 17 112年12月19日某時 LINE 求解 交往前承諾的事都沒做到 遇到問題就逃避 不溝通 冷暴力 然後還沒分手時單獨帶男生回家 騙我說要自己一個人 這樣算渣女嗎?但她說她沒有做渣事…這樣不算渣嗎好奇… 第71頁

2024-10-25

TCDM-113-易-3831-2024102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萬福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3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35號),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追求代號BQ000-K11201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未果,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上旬某 時許,在A女位於屏東縣某處工作地點(地址詳卷;下稱A女 工作地點),向A女恫稱:「如果你不當我的女人我就不讓 你在這家店好好的工作,之後如果我對你怎麼樣你不要怪我 」等語,致A女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 動。甲○○復承前開犯意及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1 年11月中旬某時許,在A女工作地點外,持鑰匙刮損A女所有 停放在該處自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之左前車門烤漆,足生 損害於A女,並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甲○○見 A女均未予回應,竟犯意層升為攜帶凶器跟蹤騷擾及基於毀 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25日上午3時43分許,在A女 工作地點外,持客觀上具危險性可為凶器之剪刀1支,刺破A 女停放在該處之上開自小客車之左前、左後車輪輪胎,足生 損害於A女,並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經A女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A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 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3至7頁;偵卷第29至31頁;本院卷第46至47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見警卷第15至19、21至23頁;偵卷第15至16頁),並有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112年1月27日偵查報告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勘察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至2、25至31頁;偵卷第3 3至3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 故意責任,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 如犯意變更(即犯意之轉化,升高或降低),即就同一被害 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 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仍 然被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如被 評價為一罪者,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 犯意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 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先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言語恫嚇告 訴人,並持鑰匙刮損告訴人所有車輛之車門,對告訴人進行 干擾,以為跟蹤騷擾行為之著手與實行,嗣見告訴人未予回 應,續於112年1月25日上午3時43分許,層升原跟蹤騷擾至 攜帶凶器跟蹤騷擾之犯意續為後續跟蹤騷擾犯行,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從攜帶凶器跟蹤騷擾之新犯意以為整體犯意之評 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攜 帶凶器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按恐 嚇行為乃惡害通知而使人畏懼之行為,為危險犯,倘行為人 基於單一犯意,在恐嚇行為後,進一步實現恐嚇內容之實害 行為,除非有另行起意情形,否則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實害 犯之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危險犯之恐嚇行為。是被告 以言語恫嚇告訴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應為被告後續所犯 之毀損犯行吸收,爰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尚屬誤會,併此敘明。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 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 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 、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 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 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 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出於同 一目的,基於單一跟蹤騷擾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其跟 蹤騷擾行為本具有反覆、持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應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按競合論之判斷體系上,首先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屬行為 單數,抑屬行為複數。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 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 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又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或稱法之 行為單數),即數個自然概念上之意思活動,因犯罪構成要 件之規定,立法者將其預設為一行為之情形(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 一所為,應評價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業 如上述,又被告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期間,其局部行 為同時觸犯數毀損罪,為以構成要件一行為之行為單數,同 時觸犯上揭之數罪名,揆諸前揭說明,自有真正競合而成立 想像競合適用之餘地,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攜帶 凶器跟蹤騷擾罪處斷。 ㈣、至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 )。惟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 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考量本案被告之犯罪動機是告訴人拒絕其追 求,並自111年11月上旬起至隔年0月00日間,接續以上開方 式跟蹤、騷擾告訴人,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難認被告於犯 罪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人之同情,是本案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餘地,附 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追求告訴人不成,即 對告訴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使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 中,嚴重影響其社會正常生活,並毀損告訴人之財物,造成 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所為實屬不該,且經告訴人表 示有和解意願,希望被告1次賠付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9 、53頁),被告則拒絕此和解方案,稱僅能分期給付3萬元, 每期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6、59頁),迄今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失等情,犯罪所生危害全未填補, 亦未徵得告訴人諒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 ,態度尚可,又被告此前尚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頁) ,素行尚稱良好;再兼衡告訴人表示:對於本案沒有意見, 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及其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 見本院卷第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云云。然本院考量其並 未對告訴人為任何賠償,亦未獲告訴人原諒,且所為對告訴 人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實無從認定被告本案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未扣案 之鑰匙、剪刀各1支,固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如上 述,然卷內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且審之上開物品尚屬 日常生活常見之物,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爰均不予以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2024-10-25

PTDM-113-簡-1582-202410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