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201號
聲請人即受
輔助宣告人 李宜臻
關 係 人即
輔 助 人 徐瑞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按此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
正前之金額),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
揭說明,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
於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聲
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TPDV-113-輔宣-201-2025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