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
被 告 BRAMEGA SANDY PRATAMA(印尼籍)
(中文名:巴美卡)
境內聯絡地址:連江縣○○鄉○○村0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GUNG PRASTIYO(印尼籍)
(中文名:阿功)
境內聯絡地址:連江縣○○鄉○○村0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指定辯護人 陳和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 ○○○ ○○○ 、甲○ ○○○○ 均自民國114年3月1
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 ○○○ ○○○ (下稱巴美卡)、甲○ ○○○○
(下稱阿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
犯罪嫌疑重大,復為無居留我國資格之外籍人士,而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執
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3月11日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均坦承
與A女為性交之客觀事實,且被告巴美卡更坦承涉犯刑法第2
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復有卷內事證可憑
,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為印尼籍人士
,經內政部移民署註銷居留資格,在國內無固定之住居所,
足認其等確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本案行為對被害人A女
身心造成相當危害,情節非輕,且被告就本案行為是否有強
制、違反A女之意願,及被告阿功行為時是否知悉A女為未滿
14歲之人,均有待本院日後調查認定。是以,經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仍無從以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方式
取代羈押,足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應自114年3月
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