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帟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玩樂商行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18,955元,並簽立分期付
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
國112年11月5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1,053元(首期為1,054元),若未按期繳
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
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3,689元未清償。(二)
另被告前向訴外人傑克音響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雙
方約定分期總價15,76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
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
4年3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876元
,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
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0,512元未
清償。(三)另被告前向訴外人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6,23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
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3年4
月5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
應繳納1,038元(首期為1,04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
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230元未清償。(四)另被告前向
訴外人文樺數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分期總價72,88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
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3年4月5
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3,037元,若
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
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037元未清償
。(五)另被告前向訴外人玩樂商行簽訂買賣契約,雙方約
定分期總價15,794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
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8月5日起至114年1
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877元(首
期為885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
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
金8,770元未清償。(六)另被告前向訴外人紳騰商行簽訂
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7,15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
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8
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共分9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
應繳納795元(首期為79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795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清楚本案起訴內容,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資為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51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CDEV-113-橋小-1305-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