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競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競華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1451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HM-114-聲保-6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