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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1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8,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TNEV-113-南簡-707-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