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喬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6213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277、5635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癸○○犯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存摺5本、金融卡3張、密碼紙1張、身分證1張、iPhone X
手機1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癸○○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時,於網際網路上閱覽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惡」之人刊登收購金融帳戶之廣告訊息,
即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惡」聯繫,雙方達成以新臺幣(
下同)12萬收購3個金融帳戶之合意。癸○○遂基於期約對價
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
112年9月4日晚間9時許,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馨
記商務旅館510室,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中國信託
2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永豐銀2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台新銀帳戶,與本
案中國信託2帳戶及本案永豐銀2帳戶下合稱本案起訴帳戶)
等帳戶存摺共計5本、金融卡3張及載有上開帳戶密碼之紙條
1張、身分證、手機1支等物交付依「惡」之指示前往收受上
開資料及物品之趙啓閎。
二、證據資料:
(一)被告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啓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112年9月4日之馨記商務旅館旅客登記表、現場查
獲與扣案物照片各1份。
(四)帳戶通報紀錄分析資料5份、本案中國信託2帳戶、本案永
豐銀2帳戶及台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及上開5帳
戶之約定轉帳帳號申請書及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2年11月2日回函暨其檢附資料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
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本案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
之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第3項,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此部分僅係條
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第1
項之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
使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癸○○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約定以12萬元為對價,而交付如事實欄所載之
金融帳戶供該不詳之人使用,為圖自己之私利而危害交易
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於犯後終能
坦認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因本案已獲得利益,兼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無前科之
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專科肄業、目
前待業中、經濟來源為家人、須扶養母親及祖父之智識程
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
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後,又另行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
(詳下述),尚難信被告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本案不宜
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
扣案之本案中國信託2帳戶、本案永豐銀2帳戶及台新銀帳戶
存摺5本、金融卡3張、密碼紙1張、身分證1張、iPhone X手
機1支,均為被告所有,並依「惡」之指示交付同案被告趙
啟閎,經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字第62131號卷第79
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7、5635號併
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
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成為不法集團收取財
產犯罪之款項所用,以遂行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竟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2
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連線帳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中信2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凱基帳戶)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元大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提供某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對己○○等人施用詐術,致
己○○等人各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
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
一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與經起訴之本
案犯行之事實為被告同時交付數帳戶資料予同一詐騙集團供
作犯罪使用,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被警察查獲之後
,本案起訴帳戶的帳戶資料就被警方拿走,我是之後再去
補辦這些帳戶的提款卡及存摺。之後因為我要辦貸款,我
就再把一些金融帳戶資料交給其他辦貸款的人,我在本案
被查獲的旅館只有交出本案起訴帳戶,沒有交出本案華南
帳戶、本案連線帳戶及本案元大帳戶等其他帳戶等語。又
被告本案於112年9月4日晚間9時許將如事實欄所載之帳戶
交付同案被告趙啟閎後,同案被告趙啟閎即將該等帳戶資
料交付少年張○桓,而少年張○桓於同日22時30分許即為警
查獲,並由警方扣得該等帳戶資料,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見
偵字第62131號卷第38至41、53至57頁),且卷內並無何
發還該等扣押物之紀錄,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除提供
本案起訴帳戶外,有另外提供併辦意旨書所載之本案華南
帳戶、本案連線帳戶、本案凱基帳戶及本案元大帳戶,與
被告上開供述大致相符。且依併辦意旨所載,併辦意旨書
之被害人係於112年9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間,將款項匯入
包含本案華南帳戶、本案連線帳戶及本案元大帳戶等其他
帳戶。是堪認被告上開所述屬實,被告係於本案為警查獲
後,另行起意,再將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各金融帳戶再提供
予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倘被告此部分之行
為亦成立犯罪,當為另行起意所為,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
本案部分不具有一罪之關係而應分論併罰,尚非起訴之效
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置。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仙宜移送併辦,檢察官王
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併辦意旨書之附表):
編號 詐騙對象 詐騙時間 施用詐術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己○○ 112年7月11日 以LINE暱稱「黃雅雯」,向己○○佯稱:於「道富金融」平台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9時20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3日 9時22分許 4萬元 2 寅○○ 112年9月22日 以LINE暱稱「陳鈺」,向寅○○佯稱:投資普洱茶磚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 9時33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3 丁○○ 112年9月初 以LINE暱稱「專線客服」,向丁○○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 10時34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5日 10時41分許 5萬元 4 壬○○ 112年5月底 於LINE群組名稱「鴻德經濟論壇86」中,以暱稱「李正華(鴻德經濟論壇86)」、「劉耀輝(鴻德經濟論壇86)」、「Batecoin客服經理陳」,向壬○○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0時37分許 5萬元 連線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 5 戊○○ 112年8月 於LINE群組名稱「鴻德【財富夢工廠】預備營」中,以暱稱「李正華」、「Batecoin客服經理陳」,向戊○○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0時48分許 1萬元 連線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 6 辛○○ 112年6月初 於LINE群組名稱「鴻德經濟論壇83」中,以暱稱「劉耀輝」、「Batecoin客服經理陳」,向辛○○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 11時24分許 5萬元 連線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 11時25分許 5萬元 連線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 7 丑○○ 112年9月初 以LINE暱稱「陳雪(南投民間寶成)」、「李靜雯」、「陳鈺」,向丑○○佯稱:販賣茶餅及茅臺酒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 14時53分許 7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8 子○○ 112年6月28日 於LINE投資群組中,以暱稱「陳伯懿」、「周寶琳」、「likescoin客服專員16」、「宏欽_Wang」、「喵喵幣所」,向子○○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0時36分許 3萬元 凱基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9 辰○○ 112年5月中旬 於LINE群組名稱「前程似錦」中,以暱稱「黃曉萱」、「likescoin客服專員001」,向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0時33分許 5萬元 凱基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0 卯○○ 112年9月20日 以LINE向卯○○佯稱:於「SoonTrade5」APP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6時44分許 3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1 乙○○ 112年9月10日 9時0分許 以LINE暱稱「林瀟-自信的玫瑰33」,向乙○○佯稱:女兒急須錢動手術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 17時9分許 3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2 庚○○ 112年8月30日 以LINE暱稱「開心就好」、「李謹晟」,向庚○○佯稱:投資普洱茶餅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 11時20分許 7萬6,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 13 丙○○ 112年9月3日 以LINE暱稱「李勇」,向丙○○佯稱:於「新葡京」平台投資可獲利10%至15%,幾乎是倍數成長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 10時22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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