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66號
原 告 何依珍
被 告 蕭慧瑜
楊秉達
李妤蓁
林毓添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7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蕭慧瑜等4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件被告蕭慧瑜等4人被訴背信案件,雖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1477號繫屬在案,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20349號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李妤蓁、楊秉達
、蕭慧瑜犯嫌部分,業經本院以非起訴效力所及,退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置。原告係前述退併辦部分之犯罪被害人,
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PCDM-112-附民-2566-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