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王○祥即陳○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陳○潭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
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
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
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
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遺產
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
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召開
,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即可聲請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
參照)。末按遺產管理人應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限
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
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
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
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以上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1條、第1183條、家事
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
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潭(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鄉○○路000號,107年10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已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並為遺產管
理人註記,聲請公示催告、向台北○○銀行領取存款新臺幣(
下同)808元、○○銀行領取1,699元,又以上開存款繳納被繼
承人108年度至113年度地價稅,共計2,713元,爰聲請參酌
聲請人已完成職務與遺產管理人法定職務之比例,酌定本件
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遺產已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且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0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
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被繼承人陳○潭所遺彰化
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等遺產尚未經關係人○○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113年12月26日通知及114
年2月10日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再者,本院核閱上開所調取
之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資料,本院係於
113年3月11日裁定對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而該裁定主文係定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應自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
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故於該期間屆滿前,是否仍有
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尚不得而知,揆諸前揭規定,於該期間屆滿前
,聲請人依法並不得對被繼承人陳○潭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
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仍須善盡保存遺產之責,是
聲請人於上開公示催告期滿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
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
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
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應屬
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PTDV-113-司繼-2106-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