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昇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214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俞昇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1
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42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各係未經美商蘋果公司(英文名稱:APPLE INC.,下稱蘋
果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AMSUN
G ELECTRONICS CO.,LTD.,下稱三星公司)之同意,使用蘋
果公司、三星公司之商標圖樣,且各該商標圖樣均分別為蘋
果公司、三星公司所註冊,目前仍於權利期間等情,有扣案
物照片(見偵卷第19至20頁、第33至46頁)、APPLE真品與
仿冒品驗證報告(見偵卷第17至18頁、第31至32頁)、鑑定
報告書(見偵卷第69頁)、鑑定能力證明書暨委任狀及商標
註冊資料(見偵卷第21至30頁、第66頁至第68頁左、第70至
73頁)在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侵害蘋果
公司、三星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因本
件聲請之原因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未起訴至法院,因而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惟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權人 數量 備註 1 仿冒APPLE充電頭 蘋果公司 82個 見偵卷第15、101頁 2 仿冒APPLE充電線 118條 3 仿冒SAMSUNG充電頭 三星公司 22個 4 仿冒SAMSUNG充電線 22條
PCDM-114-單聲沒-4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