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呂鳳珠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CYDV-113-補-509-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