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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9、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翰 劉濋鍀(原名劉志勲) 黃俊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287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己○○、壬○○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己○○、壬○○、 癸○○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所為之自白(見訴字卷第297、337頁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己○○、壬○○、癸○○行為後,民 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同年6月2日施行之刑法第30 2條之1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3 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 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新增訂刑法第302條之1 將符合「3人以上犯之」、「攜帶兇器犯之」等條件之妨害 自由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 第302條第1項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刑法第302之1 條第1項論罪科刑,並無更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之結 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己○○、壬○○、 癸○○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論罪:  ⒈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括規定 ,故行為人具有一定之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 ),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 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 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 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 為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高度行為吸收,不能以其目的在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 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二罪名,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且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法定刑,既較第304條第1項為重,則 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妨害人自由,縱其目的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仍應逕依第302條第1項論罪,並無適 用第304條第1項之餘地。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為要件,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事在內,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 非法方法,其低度之普通傷害、恐嚇、強制行為均應為妨害 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 自由一罪(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以強暴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時,若無傷害之 故意,而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 實施強暴之當然結果,固不另論傷害罪。惟妨害自由罪,並 非以傷人為當然之手段,若行為人另具有傷害故意,且發生 傷害結果,自應成立傷害罪名,如經合法告訴,即應負傷害 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己○○、壬○○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剝奪告訴人甲○○、 乙○○行動自由期間,先逼迫告訴人甲○○、乙○○下跪,使告訴 人行無義務之事,再持木棒毆打告訴人成傷,復恐嚇告訴人 ,致渠等心生畏懼,而妨害告訴人權利行使,均係基於剝奪 告訴人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 為,不另論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是核被告己○○、壬○○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02條第1項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被告己○○、壬○○係以一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甲○○、乙○○2人之人身自由, 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⒊被告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剝奪告訴人庚○○行動自由期間 ,逼迫庚○○上車、持鐵條毆打庚○○成傷,均係基於剝奪告訴 人庚○○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 為,不另論傷害罪、強制罪。是核被告癸○○就剝奪告訴庚○○ 行動自由之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至被告癸○○另逼迫與告訴人同行之友人戊○○上車 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次按刑法總則之 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 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 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 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癸 ○○於行為時係已年滿18歲之成年人,而少年陳○佑、江○緯則 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2條後段所稱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是被 告癸○○與少年陳○佑、江○緯共同剝奪告訴人庚○○行動自由之 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加重其刑。被告癸○○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己○○、壬○○與同案被告蘇家慶及數名真實年籍、姓名均 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以強暴手段剝奪告訴人甲○○、乙○○行 動自由之犯行,及被告癸○○與同案被告蘇家慶、少年陳○佑 、江○緯間,就以強暴手段剝奪告訴人庚○○行動自由之犯行 ,彼此間均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共同參與犯罪之合同意思 ,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 犯罪之目的,彼此間即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 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己○○、壬○○僅因同案被 告蘇家慶與告訴人甲○○、乙○○間之糾紛,及被告癸○○僅因同 案被告蘇家慶與告訴人庚○○間之債務糾紛,竟分別共同以上 開強暴方式剝奪告訴人甲○○、乙○○、庚○○之自由,被告癸○○ 又另逼迫與告訴人庚○○同行之友人戊○○一同上車載往「水御 花藝事業」現址,使告訴人戊○○行無義務之事,造成告訴人 身心受有相當程度創傷,其等所為無視法紀,惡性匪淺,殊 值非難;惟念及被告3人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迄 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經斟酌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 害,兼衡被告己○○本院訊問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於 市場打工,月收入4萬多元、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需扶養 兩個女兒;被告壬○○於本院訊問時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殯葬業,月收入3萬元左右、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 沒有需要扶養的人;被告癸○○警詢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癸○○所犯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己○○、壬○○與共犯為本案犯行之木棒,及被 告癸○○與共犯為本案犯行之鐵條,並未扣案,卷內亦無事證 足認上開物品現仍存在,而上開物品取得容易且價值不高, 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价、劉仲慧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7號   被   告 蘇家慶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志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家慶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劉志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8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而與下述之人有以下之犯行: (一)蘇家慶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0號(原址:園市○○區○○ 路00號1樓)「水御花藝事業」殯葬會場花卉布置公司之負責 人。蘇家慶因故與其員工甲○○、乙○○有所嫌隙,竟夥同己○○ 、劉志勳及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 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1月2 4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水御花藝事業 」原地址,先由蘇家慶率眾強逼甲○○、乙○○下跪,使甲○○、 乙○○行無義務之事,復由蘇家慶、己○○、劉志勳及身分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徒手及持木棒之方式毆打甲○○、乙○○,致 甲○○受有腿部瘀青;乙○○受有雙臂、背部瘀青之傷害,蘇家 慶並對甲○○、乙○○恫稱要打斷其等雙腳等語,使甲○○、乙○○ 心生畏懼。甲○○、乙○○遭蘇家慶等人以前開施暴行為限制行 動自由於前開地點,直至109年11月24日凌晨5時許,蘇家慶 等人始願放甲○○、乙○○離去。 (二)蘇家慶於110年2月23日中午12時許前,在桃園市○○區○○路00 0號桃園市殯儀館,進行殯葬會場花卉布置業務,因工作需 求要多次駕車通過桃園市殯儀館忠孝廳與信義廳間之管制點 。詎蘇家慶因不滿當日首次駕車通過前開管制點時,遭在該 管制點值勤之桃園市殯儀館保全人員丁○○勸阻要移動車輛至 規定區域,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當日第二次通過前開 管制點時,對丁○○恫稱「你不知道我是誰喔?」、「我從小 到大沒人敢這樣指揮我」、「你家公司今天沒出來講,我手 把你剁了等語」等語,迨於當日第三次通過前開管制點時, 不顧當時在場之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桃園區館長辛○○之勸 阻,作勢要毆打丁○○,造成為了要閃躲之丁○○所配戴帽子掉 落,復於110年2月23日後某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 暱稱「蘇慶」發文稱「我操你媽的,你他媽是撿到槍了吧, 當個保全以為你當官了嗎?用手指著對我大小聲,開貨車的 都能給你噴是嗎?你家公司今天沒出來講我手把你剁了,我 休養沒別人那麼好就這樣跟你算了,桃殯我讓你最紅」、「 請問一下撞爛這個小狗籠,做新的要多少錢,麻煩報價一下 」等語,並附上丁○○之照片及丁○○職勤警衛亭之照片,嗣丁 ○○經同事告知而得悉前開蘇家慶貼文內容。蘇家慶前開因不 滿丁○○勸阻行為,所為之恫嚇言語、舉動,已使丁○○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蘇家慶因與庚○○有債務糾紛,竟夥同癸○○、少年陳○佑、少 年江○緯(少年陳○佑、江○緯涉案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審理), 基於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10年6月25日 凌晨3時30分許,由癸○○、少年陳○佑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少年江○緯與呂孟煜、少年劉○薇(呂孟煜涉 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劉○薇涉案部分另由少年法庭 審理,惟於本案無證據顯示少年劉○薇與蘇家慶等人有犯意 聯絡而為共犯)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 園市○○區○○○路0段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欲尋覓庚○○。迨癸○○ 、少年陳○佑抵達前開萊爾富便利商店,見庚○○與其友人戊○ ○正從前開萊爾富便利商店後面巷子走出,詎癸○○竟除原先 預定目標庚○○外,另行基於對戊○○強制之犯意,以「你們不 上車等等會很慘」、「你們可以跑啊,你們試看看」等脅迫 話語,強逼庚○○、戊○○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並將庚○○、戊○○載送至桃園市○○區○○路0000○0號「水御花藝 事業」現址前,命2人下車,惟戊○○趁隙逃脫,庚○○則逃脫 失敗遭癸○○、少年陳○佑及隨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到場之少年江○緯帶至前開「水御花藝事業」現址 內。嗣於前開「水御花藝事業」現址,蘇家慶先指示少年陳 ○佑將庚○○頭套住,復與少年江○緯分別以鐵條、徒手等方式 毆打庚○○,使庚○○受有背部及四肢後外側多處紅腫瘀傷等傷 害,癸○○則在一旁幫忙把風透過監視器看有無警察前來。庚 ○○遭蘇家慶等人以前開施暴行為限制行動自由於前開地點, 直至110年6月25日凌晨5時許,蘇家慶等人始願放庚○○離去 。 (四)蘇家慶因故對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桃園區館長辛○○有所不 滿,詎蘇家慶竟基於恐嚇、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嗣辛○○透過友人告知或親自接收而見聞前開言論,因而心 生畏懼,並有名譽受損之情。 二、案經甲○○、乙○○、丁○○、庚○○、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犯罪事實一(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蘇家慶固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辯稱是告訴人甲○○、乙○○自己要下跪,他們隨時可以離開,其也沒有恐嚇他們云云。 2 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被告己○○於警詢時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於偵查中改矢口否認全部犯行。 2.被告己○○證稱好像有聽到被告蘇家慶有說要打斷告訴人甲○○、乙○○手腳等語。 3 被告劉志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劉志勳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否認有其他犯行。 2.被告劉志勳供稱被告蘇家慶、被告己○○都有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昌協(李昌協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李昌協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告訴人甲○○、乙○○跪在地上,現場被告劉志勳、被告蘇家慶並有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5 證人即同案被告任崇德(任崇德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任崇德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被告蘇家慶辱罵、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6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豪(王家豪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王家豪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被告蘇家慶、己○○、劉志勳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7 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甲○○、乙○○上開遭被告蘇家慶等人傷害、強制、剝奪行動自由、恐嚇之事實。 8 證人黃慈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甲○○、乙○○遭被告蘇家慶等人等人毆打後,黃慈蓉有去關心,並有看到告訴人甲○○、乙○○提出傷勢照片之事實。 9 告訴人甲○○、乙○○受傷照片2份 告訴人甲○○、乙○○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10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截圖乙份 告訴人甲○○、乙○○下跪並遭被告被告劉志勳、被告蘇家慶及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毆打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蘇家慶固坦承於上開時點有與告訴人丁○○發生爭執,惟辯稱其行為不構成恐嚇云云。 2 告訴人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上開遭被告蘇家慶恐嚇之事實。 3 證人辛○○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辛○○於被告蘇家慶案發當日第三次通過告訴人丁○○值勤管制點時,見聞被告蘇家慶作勢要毆打告訴 人丁○○,並有上前攔阻之事實。 4 告訴人丁○○提出之密 錄器影像翻拍照片乙份 被告蘇家慶案發當日第三次通過告訴人丁○○值勤管制點時,有作勢要毆打告訴 人丁○○舉動之事實。 5 被告蘇家慶社群軟體臉書發文截圖乙份 被告蘇家慶透過臉書發表上開欲對告訴人丁○○不利內容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蘇家慶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當時不在場云云。 2 被告癸○○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癸○○坦承有上開與少年陳○佑一起將告訴人庚○○、被害人戊○○帶上車,載送至「水御花藝事業」現址,並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受被告蘇家慶委託,透過監視器查看有無警察之事實。 3 告訴人庚○○、被害人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庚○○遭被告蘇家慶、癸○○為上開犯行;被害人戊○○遭被告癸○○為上開犯行之事實。 4 證人即共犯少年江○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少年江○緯證稱案發當日被 告癸○○、少年陳○佑搭一台車,其則搭另一台車前往找告訴人庚○○,之後由被告癸○○、少年陳○佑將告訴人庚○○、被害人戊○○帶上車,被告癸○○當時有對告訴人庚○○、被害人戊○○稱逃跑試試看之話語,之後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被告蘇家慶有指示他人將告訴人庚○○頭罩住,並與其一起毆打告訴人庚○○等語。 5 證人即共犯少年陳○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少年陳○佑證稱有上開與被 告癸○○一起將告訴人庚○○、被害人戊○○帶上車,載送至「水御花藝事業」現址,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有看到被告蘇家慶罵告訴人庚○○、少年江○緯打訴人庚○○,被告癸○○則在一旁把風之事實。 6 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孟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呂孟煜證稱案發當日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有看到被告蘇家慶虐待告訴人庚○○,少年江○緯也有打告訴人庚○○等語。 7 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庚○○傷勢照片各乙份 告訴人庚○○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8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 告訴人庚○○、被害人戊○○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附近逃跑後,遭少年江○緯等人追趕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蘇家慶固坦承有發表上開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妨害名譽犯行。 2 告訴人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上開遭被告蘇家慶恐嚇、妨害名譽之事實。 3 被告蘇家慶社群軟體臉書發文截圖、告訴人辛○○手機訊息截圖各乙份 被告蘇家慶有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核被告蘇家慶、己○○、劉志勳所為均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項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同法304條第1項強制、同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 被告蘇家慶、己○○、劉志勳與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間,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蘇家慶、己○○、劉志勳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核被告蘇家慶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核被告蘇家慶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被告癸○○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被告蘇 家慶、癸○○與少年陳○佑、江○緯間,就對告訴人庚○○所為之 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蘇 家慶、癸○○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處斷。另被告癸○○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 與強制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數罪併罰之。又被 告蘇家慶、癸○○與少年陳○佑、江○緯共犯前開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核被告蘇家慶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被告蘇 家慶所犯附表編號3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被告蘇家慶附表編號1、2、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丙○○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1項、第305條、304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 發文方式 發文內容 備註 1 110年9月26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蘇慶」公開發文(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35頁)。 中槍ㄟ......劉中槍,我幹你老目你這招借刀殺人,小弟感受到了......,我家今天發生的所有事我記在你頭上,我等你退休.....,我他媽召告天下我等你退休,話可以亂講屎你也該給我吞下去,在講一次我等你退休。 1.左列發文所指對象「劉中槍」,明顯係針對告訴人辛○○。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2 111年1月24日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簡訊至告訴人辛○○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41頁)。 劉董欸,我被診斷罹患中期心臟衰竭,隨時可能往生,如果進館麻煩你一視同仁好好對待,沒掛掉之前,我自己該怎麼做,我不會忘記你對我的恩情,銘記在心,比天高比海深,做人阮尚知人情義理,感謝你的照顧。 1.被告蘇家慶對告訴人辛○○素有仇怨,被告蘇家慶傳送「沒掛掉之前,我自己該怎麼做,我不會忘記你對我的恩情,銘記在心,比天高比海深」等文字予告訴人辛○○,衡情自不是如字面上之意思感謝告訴人辛○○,當會使告訴人辛○○產生被告蘇家慶會不會因為罹患疾病故急著找其報復之畏懼感。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3 111年2月20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何春燕」公開發文(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42、143頁)。 #標記的朋友請不用按心情,但是還是要讓你們看到桃園殯葬皇帝所做所為......,不想看到劉中槍臉色活在他殯葬皇帝淫威下。我真心知道他家3代沒當官,這代當最大,我能體諒他走路有風的心情,殯葬地下皇帝劉中槍你的10萬以下小型工程,不需招標拿來當你結黨營私的工具,你敢攤在陽光下嗎?記者我也很會找,你敢出來對值質嗎(值應該係誤繕)?打人喊救人,沒見過這麼沒用奸詐小人,你最好在我剩下的生命弄到我,噴辣椒水我一定會噴你的,不叫別人親自噴,帶著記者去噴,你沒完我跟你沒了,我只好用命根你配、你得了便宜還賣乖,我越搞臭,如果我生意越好,代表被你欺負壓榨的業者更多......。 1.被告蘇家慶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蘇慶」之帳號被封鎖,故使用暱稱「何春燕」之其配偶帳號發文。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2024-11-13

TYDM-113-簡-239-20241113-1

簡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 再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黃莓翠 上列再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提出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詳如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按就抗告法院 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固得提起再抗告,惟於依刑事訴訟法 第405條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換言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 05條不得抗告之案件,依同法第415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再 抗告。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再抗告人黃莓翠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本院合議庭112 年度簡上字第92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3年8月 28日以113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再抗 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13年10 月30日以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有上開裁定在 卷可稽。再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 起再抗告,因再抗告人於本案所涉者,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屬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揆諸前揭規定,再抗告人就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 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 告,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者,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1-13

CHDM-113-簡抗-4-20241113-2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809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40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均撤銷。 李明松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 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關於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 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李明松於民國110年8月至112年6月間擔任中南海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之保全人員,112年6月間係由楊 東桂、林建橙分別擔任中南海公司之副課長、襄理,陳慶祥 為保全組長,辜舒嫀為清潔人員。李明松因故與楊東桂、陳 慶祥、辜舒嫀、林建橙生有嫌隙,竟於楊東桂、陳慶祥、辜 舒嫀、林建橙等人及李明松均為成員之一之通訊軟體LINE群 組「中南海-板根森度團隊」(下稱「本件LINE群組」)內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李明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 ,在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本件LINE群組」上,以LINE暱 稱「李明松」,發表「襄理:楊東桂的底細你不知道?他就 是趙晉東在國聯胡瞎搞貪汙違法犯罪的實際執行的第二大走 狗」之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足以貶損楊東桂之人格, 造成其名譽貶損。 ㈡李明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20分起 至翌(19)日凌晨1時13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本 件LINE群組」上,以LINE暱稱「李明松」,接續發表「襄理 :你的智商不高…」、「襄理:你的智商有沒有超過70?我 真的懷疑…你這蠢蛋…妳們這些吃大便的白癡…幹你媽,去吃 大便好了」、「幹你媽的基八毛」等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 字,足以貶損林建橙之人格,造成其名譽貶損。 ㈢李明松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6月19日凌晨2時54 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本件LINE群組」上,以LI NE暱稱「李明松」,發表「林建橙:為了包庇一個清潔婦以 及她的特殊性關係者,值得你冒著全家被屠殺的風險嗎?已 許(應為也許)到時神不殺你,就挖掉你的眼睛,割掉你的 屌以及睪丸,剪掉你的十指,讓你生不如死,這也是一個選 項。反正,越殘暴,新聞就越大,這就是神要的。」等文字 ,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林建橙,致林建橙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㈣李明松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 ,於112年6月18日晚間6時21分許、同日晚間6時28分許,在 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本件LINE群組」上,以LINE暱稱「 李明松」,接續發表「林北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都不怕了 ,會怕向(應為『像』)陳慶祥這種社會底層人士」、「我要 求將陳慶祥調離或革職。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 為何你們不查」等不實文字內容,謾罵、指摘陳慶祥,足以 貶損陳慶祥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㈤李明松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2年6 月18日晚間6時28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本件LIN E群組」上,以LINE暱稱「李明松」,發表「我要求將陳慶 祥調離或革職,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為何你們 不查」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辜舒嫀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 會地位。 二、案經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林建橙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 之各項證據資料,上訴人即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告李明松(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列為本案 證據等語(本院卷第63至66頁、第113頁、第136頁),且經 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第137至159頁), 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 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坦承其於110年8月至112年6月間受僱於中南海公司 ,派駐在「板根森度」 大樓擔任保全人員,中南海公司人 員有幫其加入「本件LINE群組」,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等犯行,辯稱:我沒有傳送前揭 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文字訊息至「本件LINE群組」,LINE上 的文字訊息是可以虛偽造假出來的,檢察官應提出前揭LINE 文字訊息是由我所使用的手機或電腦的IP位址所發出之證據 ,才能證明是我做的等語。   ㈡查被告於110年8月至112年6月間受僱於中南海公司,並經中南海公司派駐在「板根森度」大樓擔任保全人員,112年6月間當時告訴人楊東桂、林建橙分別為中南海公司之副課長、襄理,告訴人陳慶祥為保全組長,告訴人辜舒嫀為清潔人員。①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在「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發表「襄理:楊東桂的底細你不知道?他就是趙晉東在國聯胡瞎搞貪汙違法犯罪的實際執行的第二大走狗。」之具有侮辱性質、不雅文字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楊東桂之人格,造成其名譽毀損。②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20分起至翌(19)日凌晨1時13分許,在「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接續發表「襄理:你的智商不高…」、「襄理:你的智商有沒有超過70?我真的懷疑…你這蠢蛋…妳們這些吃大便的白癡…幹你媽,去吃大便好了…。」、「幹你媽的基八毛…。」等具有侮辱性質、不雅文字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林建橙之人格,造成其名譽毀損。③於112年6月19日凌晨2時54分許,在「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發表「林建橙:為了包庇一個清潔婦以及她的特殊性關係者,值得你冒著全家被屠殺的風險嗎?已許(應為也許)到時神不殺你,就挖掉你的眼睛,割掉你的屌以及睪丸,剪掉你的十指,讓你生不如死,這也是一個選項。反正,越殘暴,新聞就越大,這就是神要的。」等文字訊息,以此含有將加害告訴人林建橙及家人之生命、身體意思之言詞恫嚇告訴人林建橙,使告訴人林建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④於112年6月18日晚間6時21分許,在「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發表「林北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都不怕了,會怕向(應為『像』)陳慶祥這種社會底層人士」之不實文字訊息,謾罵告訴人陳慶祥,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慶祥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⑤於112年6月18日晚間6時28分許,在「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發表「我要求將陳慶祥調離或革職,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為何你們不查。」之不實文字訊息,指摘告訴人陳慶祥、辜舒嫀,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慶祥、辜舒嫀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橙於本院之證述(本院卷第137至149頁),告訴代理人林嘉榮之指訴(他卷第141至142頁、第199至201頁,原審卷第43至52頁,本院卷第59至71頁、第99至118頁)可憑,且有告訴人林建橙提出之「本件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9至125頁),告訴代理人林嘉榮提出之「本件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155至193頁),告訴代理人林嘉榮提出之「本件LINE群組」之群組成員名單、職務(原審卷第39頁),本院113年9月30日勘驗被告112年10月26日檢事官詢問影像光碟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02至113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㈢被告雖辯稱沒有傳送前揭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文字訊息至「 本件LINE群組」云云,惟查,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橙於本院證 稱:我是中南海公司臺南地區的最高主管,我擔任被告的主 管。「本件LINE群組」當初設立時有6人,現在有12、13人 。裡面有副理、課長、保全3位、機動保全跟清潔人員。目 前督導就是課長。有人退群,也有人入群。被告在群組裡面 的名稱,跟被告私人的LINE名稱一樣,就是被告的本名「李 明松」,我沒有改過。被告的LINE圖樣是一樣的,就是沒有 圖案。「本件LINE群組」原則上督導、課長、公司主管都可 以管理。副理、課長及督導有權力可以邀請成員加入「本件 LINE群組」或踢出群組。「本件LINE群組」內的「李明松」 ,不可能不是被告發言的,被告從入職到案發時,他沒更換 過帳號,一直都是他。在「本件LINE群組」內發言,群組裡 的人都看得到。被告就在群組裡了。我跟被告最早加LINE時 ,被告LINE的名字就是「李明松」。因為這個LINE群組從設 立後,被告加入的名稱及帳號一直沒有變更過,每個月也在 「本件LINE群組」發布值班表。「本件LINE群組」裡面叫「 李明松」的只有被告。「李明松」帳號的發布者就是被告本 人。原則上不會有其他人可以用「李明松」的帳號在「本件 LINE群組」發布訊息。「本件LINE群組」是工作群組。關於 保全人員工作事項,都是在這個群組發布,被告也是由這個 群組接受訊息。每個月的值勤班表也是在「本件LINE群組」 發布,沒有問題就會請成員回個貼圖。關於被告自己的班表 ,被告也會在「本件LINE群組」上面確認他有收到值勤班表 ,也是用「李明松」的名義發布他有收到班表等語(本院卷 第137至149頁),再者,被告亦坦承確由中南海公司將其加 入「本件LINE群組」等語(原審卷第49頁),且依告訴代理 人林嘉榮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尚包含自112年6月2 日18時12分許至112年6月19日14時18分許間之對話內容,其 中除以「李明松」名義傳送之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訊息 至「本件LINE群組」外,亦包含暱稱「李明松」就工作內容 發表之諸多意見,及「本件LINE群組」之其他成員傳送之訊 息(他卷第155至193頁),內容上具完整性及連貫性。又被 告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密碼,原則上僅有被告才知悉持有 ,被告復未主張或舉證證明其LINE帳號及密碼有外流,遭其 他人知悉或盜用情事,堪信「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 松」者,僅由被告持有及使用其LINE之帳號及密碼。另參以 被告於112年10月26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檢察事務 官(下稱檢事官)詢問被告:「是否因為中南海公司解僱你 ,所以你們之間才會發生這件事?」,被告當庭陳稱:「其 實我是最資深的,那個陳慶祥他以前是做粗工,然後那個清 潔婦,就是以前她剛來的時候都是非常認真都是照規矩來, 現在很多事情她都沒有去做,然後我反應,到最後他們全部 給那個陳慶祥,就是她有時候半年車庫才給我去打掃,她只 有打掃1樓,2到9樓她可能就是幾個月才去打掃一次,我看 了不爽,我說妳這個沒有職業道德啦,就是這樣發生的,原 因就是這樣。然後那個陳慶祥他的專長就是拍馬屁。然後我 們本來就沒有組長,他後來就把他提升為組長,其實組長不 是因為他優秀,是因為他是早班,我是晚班。所以他們就是 組長他是幹部,所以他們要挺幹部,什麼建橙,反正我跟他 不熟,就變成蹂躪我,來遷就陳慶祥跟那一個啦。」,「… 就中南海公司,他們就是說,有一次說什麼要聚餐,聚餐我 想說我沒時間,我要上班,陳慶祥就去了,去了他們就開會 ,然後就做了一個決議。這一個決議完全就是根據陳慶祥, 那個清潔婦那麼混,打混,他們通通都不管,因為以前人家 以前清潔剛來的時候,禮拜一幾點到幾點要做什麼、禮拜二 幾點到幾點要做什麼,都有schedule排出來,後來就是沒人 管,變成她愛掃就去掃她不掃就不掃,我看不下去阿,因為 在那個案場那邊,我是最資深的,第一天我就在那個案場了 ,所以我就是對他們的決定很生氣,才會發表那個言論,阿 言論之後他們就把我解僱阿,就是這樣阿。」,「對,沒有 錯。他(指告訴人陳慶祥)本來是在工地當粗工,後來有一 個人走了,之後他後來才來的。」,「(我和陳慶祥)沒有 什麼糾紛,也沒有什麼利害關係阿。就是為了清潔人員的那 個問題,清潔人員我不曉得他們為什麼關係哪麼好,一直挺 她,我看不下去阿。因為我知道開始的時候,清潔婦就是每 一天白天來幾點到幾點要做什麼,schedule都排好了,人家 整棟大樓至少一個禮拜要清掃一次阿,那後來都沒有阿,他 只有打掃1樓,那個就是建設公司人員來看,她只應付那邊 阿。阿我看了不爽阿。」,「(檢事官問:你有發表暗示陳 慶祥「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等言論嗎?)特殊 性關係沒有什麼不對吧,特殊「性」的關係,對阿為什麼他 那麼挺她,她那麼混為什麼他那麼挺她」等語,有本院113 年9月30日勘驗被告112年10月26日檢事官詢問影像光碟之勘 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8至111頁),被告上開所述關 於其對於告訴人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林建橙等人心生 不滿之原因,核與暱稱「李明松」之人,在「本件LINE群組 」內所發表之文字訊息提及之內容均相符,有告訴代理人林 嘉榮提出之「本件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考(他 卷第155至193頁),足信前揭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文字訊息 ,均由被告所傳送發表至「本件LINE群組」,可以認定,被 告否認其事,自無可採。  ㈣又被告雖提出其所製作之LINE暱稱李明松與蘇聖涵之對話紀 錄截圖1張(本院卷第19頁)主張LINE對話紀錄可以偽造, 製作過程不需任何LINE帳號云云。惟查,「本件LINE群組」 屬於中南海公司之公務使用之群組,僅該公司相關人員始得 加入群組,並於群組內傳送文字訊息,已認定如前。被告所 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並非係在「本件LINE群組」上所 偽造以暱稱「李明松」者傳送文字訊息等之偽造對話紀錄, 核與本案認定事實及情節不同。姑不論被告提出其所製作之 LINE暱稱李明松與蘇聖涵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究係如何製 作的?是否確係偽造的?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2033號解釋文參照)。 查「本件LINE群組」內既有多數人,有告訴代理人林嘉榮提 出之「本件LINE群組」之群組成員名單、職務在卷可考(原 審卷第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再依證人林建橙前開於 本院所為證述,「本件LINE群組」當初設立時有6人,現在 有12、13人。裡面有副理、課長、保全3位、機動保全跟清 潔人員。目前督導就是課長。有人退群,也有人入群等語, 足認「本件LINE群組」內之文字訊息,應屬多數人可以共見 共聞,亦符合眾人之意。則被告於「本件LINE群組」內傳送 前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所示文字訊息,自屬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況,且屬散布於眾之行為。又被告前揭所為犯罪 事實一㈠、㈡所示文字訊息,顯屬分別刻意貶損告訴人楊東桂 、林建橙之人格,客觀上已足使人感受到侮辱之言詞,被告 有損害告訴人楊東桂、林建橙名譽之故意及犯行;被告前揭 所為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文字訊息,均在表達其對告訴人林建 橙管理之不滿,其復傳送前揭訊息予告訴人林建橙為群組成 員之「本件LINE群組」,衡情足使群組成員之告訴人林建橙 閱覽訊息後,感受心理上之壓力、不安而心生不安全之感覺 。客觀上顯係以加害告訴人林建橙及家人之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告訴人林建橙,且足使告訴人林建橙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之故意及犯行;被告前揭所為犯罪事實一㈣所示文 字訊息,使告訴人陳慶祥感受到之人格侮辱,且具體指摘、 傳述不實之告訴人陳慶祥與告訴人辜舒嫀間有「特殊性關係 」,客觀上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慶祥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被告前揭所為犯罪事實一㈤所示文字訊息,具體指摘、傳述 不實之告訴人陳慶祥與告訴人辜舒嫀間有「特殊性關係」, 客觀足以貶損告訴人辜舒嫀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亦可認 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上開 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㈦被告雖聲請由電信警察進行分析調查,查明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文字訊息,是否由被告使用的手機或電腦的IP位址所發出,以證明在「本件LINE群組」上之前揭文字訊息是由被告所傳送發表云云。惟查,「本件LINE群組」內暱稱「李明松」者,係由被告持有及使用其LINE之帳號及密碼,已認定如前,則被告以其LINE暱稱「李明松」者之帳號及密碼,至任何手機及電腦登入LINE通訊軟體內,均得以暱稱「李明松」者,在「本件LINE群組」傳送發表文字訊息,因之,被告為其本案犯行時,本無須在其本人所使用之手機或電腦內傳送發表,即無由電信警察進行分析調查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文字訊息,是否由被告使用的手機或電腦的IP位址所發出之必要。且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被告上開調查證據事項之聲請應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駁回被告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訧犯罪 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既本於單一之公然侮辱犯罪決意,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內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 括一罪較為合理,是被告此部分公然侮辱犯行僅論以接續犯 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在「本件LINE群組」上接續為傳 送發表文字訊息行為,於十分密接之時問,同時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並侵害同一人即告訴人陳慶祥之法益,應認為構成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為公然侮辱罪2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1罪、加重誹謗罪2罪,共計5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被 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參、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①「本件LINE群組」具有公務性質, 與一般私人群組不同,會有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加入或退出, 且中南海公司是否有其他上級、員工會不定期檢視該群組內 容,進行業務查核、調派工作,亦非無疑,原判決認為被告 於「本件LINE群組」發表犯罪事實一㈠、㈡、㈣所示文字訊息 ,與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不符,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非無研求餘地。②被告於「本件LINE群組」傳送發表犯罪 事實一㈣、㈤所示文字訊息,意在指摘告訴人陳慶祥、辜舒嫀 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被告未有任何查證,且上開事項與公益 無關,客觀上足以貶抑告訴人陳慶祥、辜舒嫀之名譽及人格 評價,自有誹謗之故意及在「本件LINE群組」內散布於眾之 意圖。原判決認為僅有特定成員始得閱覽「本件LINE群組」 ,被告無散布於眾之意圖,與誹謗罪構成要件不符,而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難認妥適。請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上開犯罪事 實一㈠、㈡、㈣、㈤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傳送前揭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文字 訊息至「本件LINE群組」,LINE上的訊息是可以虛偽造假出 來的。我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及犯行,請為我無罪之諭 知等語。 肆、上訴論斷部分: 一、上訴駁回部分【犯罪事實一㈢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㈠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關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之罪證 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循適當方式理性 處理工作上之紛爭,僅因不滿告訴人林建橙之管理,即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林建橙,所為使告訴人林建橙 感受恐懼及心理壓力,亦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殊為不 該,被告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已知悔悟,惟念被告 前無因犯罪遭判處罪刑之刑事前案紀錄,兼衡被告犯罪之原 因、手段及情節,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博士,現已退休,無人 需其扶養或照顧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 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均屬允當。 ㈡對被告上訴意旨之說明:   被告上開上訴意旨關於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述,核與卷存事 證不符,不足採信,已詳為論述如前。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 詞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部分【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部分】:    ㈠撤銷理由:   查「本件LINE群組」內既有多數人,足認「本件LINE群組」 內之文字訊息,應屬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亦符合眾人之意 。則被告於「本件LINE群組」內傳送前開犯罪事實一㈠、㈡、 ㈣、㈤所示文字訊息,自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且屬 散布於眾之行為,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公 然」要件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意圖散布於眾 」之要件均相符。原判決就被告關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 所示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之犯行,遽為無罪之諭知,均 有未洽。  ㈡關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之上訴論斷:    原審關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 所示,均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顯有未洽,檢 察官前揭上訴意旨①②指摘原判決不當,參諸上開「㈠撤銷理 由」所示,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及加 重誹謗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關於工作上之管理事項 、同事間之相處事宜,不思以理性之方式,溝通及協調處理 ,竟率爾在「本件LINE群組」內傳送發布如犯罪事實一㈠、㈡ 所示之不雅訊息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楊東桂、林建橙之人 格、名譽;復於「本件LINE群組」內傳送發布如犯罪事實一 ㈣所示不雅文字訊息,及指摘傳述不實事項,所為足以貶損 告訴人陳慶祥名譽、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以及在「本件LI NE群組」內傳送發布如犯罪事實一㈤所示文字訊息,以不實 事項指摘告訴人辜舒嫀,貶損其名譽、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自屬不該,被告犯後始終否認上開犯行,難認有悔意,且 犯後迄未與告訴人楊東桂、林建橙、陳慶祥、辜舒嫀達成損 害賠償之和解,以賠償其等名譽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 活狀況(本院卷第154至155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 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所示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定應執行刑:   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之罪,共計5罪,犯罪次數 不少,分別係犯公然侮辱罪2罪、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加重 誹謗罪2罪,均侵害個人法益,其犯行具有同質性,惟被害 人不同,對於法益侵害具有一定的加重效應,其犯行造成被 害人名譽受損,惟其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綜合被告上開各 罪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認為被告惡性尚非重大, 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 心理,有違刑罰之目的。是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 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本件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丞提起上訴,檢察官 廖舒屏、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卷目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401號卷【偵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09號卷【原審卷】 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卷【本院卷】

2024-11-13

TNHM-113-上易-419-2024111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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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美幸 茶氏天蘭(原名茶裔絨)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1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美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茶氏天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阮美幸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2月25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某公 園,以其所有手機(未扣案)上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桂林大小事」,以其所有帳號「阮美幸 」發表內容為:「這個老板娘欠我們很多會(聲請書漏載「 會」,應予補充)錢。都不還拿去修房子,買名車,放高利 貸,這種人罪惡劣,小港人要小心這種人」,並附有阮氏妮 工作地點「玉后越南餐館」及阮氏妮本人照片之貼文,復於 阮氏妮本人照片底下加註「阮氏妮 欠一屁股債不出來面對 ,此人惡意欠錢不還,極度可惡會有報應」之文字,以此方 式非法利用阮氏妮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聲請書贅載《 對外欠債之「財務情況」》,應予刪除),足生損害於阮氏 妮之隱私。   ㈡茶氏天蘭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 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2月25日12時許,在高 雄市○○區○○路000號,以其所有手機(未扣案)上網,在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以其所有帳號「Thie nlan Trathi」用越南文發表內容為:「這是搶人家辛苦錢 的人(聲請書誤載為《欠錢不還,那是人家生活的錢》,應予 更正)」並附有阮氏妮本人照片之貼文,以此方式非法利用 阮氏妮之照片之個人資料(聲請書贅載《對外欠債之「財務 情況」》,應予刪除),足生損害於阮氏妮之隱私。  ㈢阮美幸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而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3月1日以前某時,在高 雄市某公園,以不詳設備上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臉書頁面,以越南文字發表內容為:「大家來看看欠28 0萬,有法院的文件,可是他還是很霸道,大家要小心喔, 不要被這個人騙了」並附有阮氏妮本人照片之貼文,以此方 式非法利用阮氏妮之照片之個人資料(聲請書贅載《對外欠 債之「財務情況」》,應予刪除),足生損害於阮氏妮之隱 私。茶氏天蘭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反個資法第20條 第1項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瀏覽阮美幸之上開貼 文內容後,於112年3月1日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設備上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轉貼 阮美幸之上開貼文內容,復以越南文字加註內容為:「這是 搶人家辛苦錢的人」之文字,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阮氏妮之照 片之個人資料(聲請書贅載《對外欠債之「財務情況」》,應 予刪除),足生損害於阮氏妮之隱私。   二、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阮氏妮之證詞。   ㈡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之臉書頁面(見警卷第19、69頁)、 臉書貼文(見警卷第21、71、115頁)。  ㈢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美幸就本判決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為;被告茶氏天蘭 就本判決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 項而犯個資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阮美幸 、茶氏天蘭各自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 ,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 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而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均為智識 成熟之成年人,對上情應有所知悉,且本應以理性、和平之 方式處理解決糾紛,竟各以如本判決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 示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阮氏妮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阮氏妮之隱私,所為均有不該,惟念被告 阮美幸、茶氏天蘭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阮美 幸、茶氏天蘭之犯罪動機、手段,使告訴人阮氏妮之隱私受 損之程度,並考量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自述之智識程度、 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本件整體 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即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情狀綜合判斷,就其2人所犯之數罪各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阮美幸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 茶氏天蘭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2人本件未經深 思熟慮,率爾為本件犯行,致罹刑章,然其2人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應有悔意,諒其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 ,應知所警惕,信其2人均應無再犯之虞。參以告訴人阮氏 妮亦具狀表達撤回告訴之意思。是本院認被告阮美幸、茶氏 天蘭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俱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持以為如本判決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 示行為之手機、不詳設備,均未扣案,亦均非違禁物而應予 沒收,為避免日後執行沒收或追徵,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 分)另以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如本判決犯罪事實欄㈠、㈡、 ㈢所示行為,亦係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 ,以文字惡意指摘告訴人阮氏妮欠債不還,貶損告訴人阮氏 妮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此部分另 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㈡聲請書記載告訴人阮氏妮針對被告茶氏天蘭如本判決犯罪事 實欄㈡所示之行為,未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容有誤會(見偵 卷第48頁),合先敘明。次按刑法第310條之罪,依同法第3 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復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 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阮氏妮 業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揆諸上揭 條文,本應就被告阮美幸、茶氏天蘭此部分被訴散布文字誹 謗罪部分均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 告阮美幸、茶氏天蘭就此部分犯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至其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示 被告荼氏天蘭、茶天鳳、阮氏妮涉犯傷害罪嫌部分),由本 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2024-11-13

KSDM-113-簡-3602-2024111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旭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旭男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 。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陳皇仁於偵 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旭男就附件附表一編號⒈至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共2罪,詳下述);就附件附表二 編號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 被告以附件附表一編號⒈、⒉、⒊所載之「王八糕子」、「百 分百詐騙之徒」、「騙還是騙陳皇仁」、「詐騙之徒」等語 辱罵告訴人陳皇仁,均係主觀上基於同一糾紛而心生不滿, 遂於密接時間之同日在臉書貼文,各行為之獨立性較屬薄弱 ,所侵害亦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 論以一公然侮辱罪,聲請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此 外,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理性處理糾紛,即 貿然在臉書、LINE群組公開貼文,各以附件附表一、二所示 帶有負面意涵之文字辱罵、誹謗告訴人,實欠缺尊重他人人 格及名譽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本案侮辱性 言詞、誹謗文字對告訴人人格法益侵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手段,及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 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所處罰金部分,衡酌各 該犯罪類型、犯罪相隔時間等情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附表一編號⒈、⒉、⒊ 鄭旭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一編號⒋ 鄭旭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二編號⒈ 鄭旭男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944號   被   告 鄭旭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旭男與陳皇仁原為朋友關係,然因細故而有糾紛,詎鄭旭 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 示之平台上,以名稱「鄭旭男」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 之文字,足以貶損陳皇仁之名譽。另鄭旭男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 平台上,以名稱「鄭旭男」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 字,足以貶損陳皇仁之名譽。 二、案經陳皇仁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旭男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陳皇仁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文字擷圖 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上開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彥丞 附表一: 編號 時間(民國) 平台 文字 ⒈ 112年3月2日某時許 臉書 哈哈大笑ㄟ!告我三次,操!(沒起訴)現怎,阿486!再告我ㄟ,必跟你玩到底!陳皇仁!王八糕子呵呵呵呵,陳皇仁,江山,沒時間跟你玩!是我現要照顧阿爸,不然我必跟你玩到底,你百分百詐騙之徒阿486,阿486ㄟ,哈再告我ㄟ,操,知某,你我必讓你進去關,你知!哈哈大笑… ⒉ 112年3月2日某時許 臉書 江山,無需上法院欸,妳是國術高手 妳我訂ㄍㄨ之,簽生死狀喔!現我公開言,騙還是騙陳皇仁包ㄍㄨㄚ妳子冰,宋子瓶,操!阿486 ⒊ 112年3月2日某時許 臉書 我鄭旭男現公開言,等我責任完了!必奉陪到底!陳皇仁(江山第一個必拜訪你!再告辣,詐騙之徒! ⒋ 112年3月8日某時許 臉書 自我加臉書,行不改性,座不改名,那次開庭時,哈哈!詐騙之徒,必--,告我為何檢查官挺我,呵呵大笑欸,敢再告我!我已讓你過!知某,陳皇仁!阿486,再告我ㄟ,江山(陳皇仁) 再一次我必讓你再進去關!信不信!我已放你過,江山沒再一次了,知某!不想反告你ㄟ@陳皇仁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平台 文字 ⒈ 112年5月11日2時16分許 LINE名稱「539:錢自來」之群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減字第10號裁定附表) 江山犯罪資料,上面 殺人未遂,為女人殺人

2024-11-12

KSDM-113-簡-3132-202411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仲緯 選任辯護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5號 ),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審易字第40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崔仲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8行所載「 你」均更正為「妳」;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崔仲緯之刑事準 備二狀(就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表示不爭執,請求緩刑)、 刑事陳報狀(請求給予得易科之刑度,並宣告緩刑)」、「 本院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980號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 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崔仲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陸續傳送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郭紓 婷,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 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漏未記載,應 予補充。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 與告訴人溝通,僅因細故就傳送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 訊息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所為並非可取,應 予以非難;復衡其一度否認犯行,然嗣後已坦承犯行,且已 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同意對被告從輕量 刑或予以緩刑等情,此有前引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各 1份在卷可查;末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製造、母 親需其扶養、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此次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且賠償完畢,告訴人也表示同意為緩刑之判決,均如前述, 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85號   被   告 崔仲緯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崔仲緯因不滿郭紓婷在「極光LIVE」直播平台收受其贈送之 虛擬禮物後,拒絕與其見面,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7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 0號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廢陳88崔仲緯/27/高雄/製 造泡棉出料」接續傳送「晚上直播間把你掀起來,讓你無法 翻身,是你逼我的,等著啊,我一定掀讓你沒辦法繼續做… 晚上你等著啊,最好別開播,水妳等著哈,我沒辦法發言我 在辦別的…詛咒你,你在播我每天都去亂」等訊息予郭紓婷 ,以此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郭紓婷,使郭紓婷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郭紓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崔仲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我傳送上開訊息之後,告訴人還在LINE上面跟我嘻嘻哈哈,不像是被恐嚇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郭紓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被告儲值及送禮記錄畫面截圖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另以LINE通訊軟體 傳送「騙子」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 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 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 第17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僅以LINE傳送「騙子」等 文字予告訴人,並未向其他人散布,是其所為,核與誹謗罪 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逕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 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明 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 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2024-11-12

CTDM-113-簡-2064-20241112-1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婉君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2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婉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朱婉君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向思柏姿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店 購得翡翠手鐲1只。詎其嗣後因質疑該翡翠手鐲之品質,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單一犯意,陸續於112年7月 1日,在思柏姿有限公司各分店不特定人均得以閱覽之Googl e地圖評論區,留言「思柏姿翡翠連鎖店,聽到了沒有,有 膽賣劣質品就要有勇氣出來面對才是」等語,於112年7月3 日,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思柏姿有限公司高雄文化店 門口鐵門、樑柱,張貼內容含有「思柏姿你們是慣性詐騙高 手嗎」等文字之紙條,於112年7月4日,在上址思柏姿有限 公司高雄文化店對面路口,手舉標語為「思柏姿翡翠連鎖店 慣性詐欺嗎」等語之舉牌,以上開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傳 述足以貶損名譽之事,足以貶損思柏姿有限公司之名譽。 二、案經思柏姿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 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 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爭執有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惟矢口否認有 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思柏姿有限公司 騙人,所以要讓大家知道,不要再受騙,是要維護大家的權 益,告訴大家事實的真相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第49頁) 。經查: (一)被告確實有為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乙情,業據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蔡雅婷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明確,並有Google評 論截圖、被告手寫紙條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 截圖、被告舉牌照片、手舉舉牌錄影截圖等在卷可佐,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觀被告所散布之「有膽賣劣質品就要有勇氣出來面對」、 「你們是慣性詐騙高手嗎」、「慣性詐欺嗎」之文字,係 指摘告訴人有販賣劣質品之詐騙行為,已非被告個人主觀 感受之評價,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實屬 誹謗行為無訛。被告雖以前詞辯稱,然被告於警詢、偵查 及審判階段,均未提出任何告訴人販賣劣質品行騙之具體 事證,自無法認定其所述為真,或有相當理由可信其所指 摘之事為真,從而,實難以被告上開空言辯稱而對其為有 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 告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為事實欄之犯行,應論 以接續之一行為,僅成立一罪。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法律程序解 決購物糾紛,竟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所 為實屬不該,且犯後僅坦承客觀行為,態度非佳,兼衡被告 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家庭生活及智 識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4-11-12

KSDM-113-審易-1582-2024111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元 簡名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53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85號、113年度11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簡名儀教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王俊元前係黃云麒之男友,簡名儀前係許富凱之女友。王俊元、 簡名儀因不滿黃云麒、許富凱兩人交往,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王俊元部分:   王俊元意圖損害黃云麒、許富凱名譽,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 月9日前某日,以電子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交友軟體「 探探」程式,且擅自取用黃云麒於臉書個人照片(有清晰五 官)註冊,繼之於111年4月9日下午12時12分許,以臉書帳號 「蘇建志」名義,在成員達數10萬人之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之 內容,再擷取與黃云麒之臉書對話截圖、製作黃云麒有如附 表一編號2所示與不詳男子使用探探之不實對話紀錄,於同 日下午1時23分許,併同黃云麒使用之臉書帳號、INSTAGRAM 帳號截圖,上傳至「蘇建志」在「爆料公社」上開貼文之附 件,供「爆料公社」社團不特定人瀏覽,足以生損害於黃云 麒、許富凱之社會評價及探探交友軟體管理使用者身分之正 確性,並侵害黃云麒之隱私。 二、簡名儀部分: (一)簡名儀基於恐嚇及教唆毀損之犯意,先於111年4月8日凌晨4 時6分前某時,手寫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文字之紙條,裝入黃 色牛皮紙袋交由其不詳友人,再指示該不詳友人前往許富凱 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地址詳卷)前,毀損許富凱所有、 停放於該處路邊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詳卷),並放置 上開紙條。簡名儀之不詳友人遂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於 同年月8日凌晨4時6分許,乘坐不知情之被告林義凱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抵達該處,先持不詳利器 割劃許富凱上開機車之座墊、左後照鏡、左後扶手、左握把 及空氣濾淨器蓋子,致該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許富 凱,並將上開紙條放置在許富凱住處信箱內。簡名儀復於11 1年4月9日下午9時15分許,持不知情友人林育緯名下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簡訊予 許富凱,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許富凱,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簡名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1年4月9 日後某時許,在其新北市之住所,透過網際網路以臉書暱稱 「jian Coco」在上開「蘇建志」於爆料公社之貼文下方接 續留言含有「騎騎你到底多缺錢?你去他媽的好好做詐騙集 團應該也是蠻有錢喔,可惜就是長太醜」、「真的很破欸」 、「她是鹹魚!比較便宜」、「騙錢仔」、「不要臉的」、 「兩個狗男女去放煙火還趕跟別人要紅包」、「都醜的跟綠 巨人一樣」、「只想快點的愛滋被騎吧」等字句,並將上開 不實之探探對話紀錄繼續張貼在留言串中,足以貶損黃云麒 、許富凱之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及二(二)部分   上開事實,為被告王俊元於審理中、簡名儀於偵審中坦承不 諱,且與證人即告訴人黃云麒、許富凱於警偵訊之證述相符 ,並有告訴人二人所提被告二人於爆料公社之貼文、留言等 相關資料可參,應堪認定。 (二)事實欄二(一)部分   訊據被告簡名儀固坦承恐嚇犯行,然矢口否認有何教唆毀損 犯行,辯稱:朋友知道我與告訴人許富凱的事情,自己為我 抱不平,我真的不知道,也沒有告訴他告訴人許富凱機車位 置等語。然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許富凱於警 偵訊、證人林育緯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偵字第44252號卷第13 -18、73、147、148頁,本院卷第123-127頁),並有附表二 編號1所示文字之紙條及機車照片、維修明細、收據為證(偵 字第44252號卷第124、125頁,本院審訴字卷第97-117頁), 且被告簡名儀於偵查中已坦承告訴人許富凱機車被割破是朋 友幫其弄的,並承認涉犯恐嚇、毀損罪(本院卷第74頁)。又 倘非被告簡名儀教唆其朋友毀損告訴人許富凱之機車,實難 想像其朋友會知道被告許富凱機車及位置,並自行決意為此 部分犯行。此外,被告簡名儀始終未陳明其朋友為何人,則 其辯稱毫不知情,難認有據,應不可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俊元部分  1.核被告王俊元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王俊元以製造不實探探對話紀錄後繼之刊登在上開臉書貼文附件,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王俊元刊登上開臉書貼文,以告訴人黃云麒個人資料申 辦探探帳號,製造不實探探對話紀錄,連同告訴人黃云麒臉 書、IG帳號截圖張貼在上開臉書貼文附件,係各基於同一加 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所為,於密接時、地侵害 相同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王俊元所犯上開 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告訴人二人之法益,屬 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3.被告王俊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 第1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5月12日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1 36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累犯要件,然考量其前開構成累犯 之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名、犯罪類型、罪質不同,是就其 本案所犯之罪,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簡名儀部分  1.核被告簡名儀就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54條之教唆毀損罪, 就教唆毀損部分應按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依其所教唆之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之;就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而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 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 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倘行為人係 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 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 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 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起訴意旨認被告簡名儀另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並認應與前開加重誹謗罪有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 2.被告簡名儀與其不詳友人就本案恐嚇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簡名儀陸續於上開臉書貼文下方接續為上開留言,並將 上開不實之探探對話紀錄張貼在留言串中,係基於同一加重 誹謗之犯意所為,於密接時、地侵害相同告訴人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接 續犯之一罪。而其就事實欄二(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以教唆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4.被告簡名儀就教唆毀損他人物品、加重誹謗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僅因與告訴人二人間有交往分手之嫌隙,即 各為上開犯行,造成告訴人等如上各法益受侵害,所為顯屬 非是,又兼衡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影響,及被告王俊元坦承犯行,被告簡名儀坦承恐嚇及加 重毀謗部分然否認教唆毀損部分,其等因告訴人二人表達無 和解意願致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王俊元自述為高中肄業、 未婚、無需扶養之人、案發當時從事電腦車床但目前無業及 其述前科素行,被告簡名儀自述大學肄業、離婚有家人須扶 養、目前為服飾店員、其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並無 前科(本院卷第116、1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伯青、蔡佳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1 事情是這樣的,這個叫麒麒的女生是我的女朋友。 2021/12/10我們在一起都是正常交往 但是交往過程他都是一直在跟我拿錢,用各種理由 你們不要急著說我笨,是我很疼她,看他一直拿他媽生病說嘴 我才會前後匯款將近10萬給他, 直到2022/4/1她開始不回訊息 只有要錢才會回我 我就開始覺得不對勁 開始問她身邊的朋友 才發現原來她12月底1月初就已經跟這個「許富凱」在一起 而且經過他前女友證實 他1月中分的手 我女友跟許富凱前女友算是劈腿我跟他前女友 經過證實, 我女友拿著我的錢帶著許富凱先生去参加他朋友的喜酒 還一直說家裡馬桶壞掉要修理45000 還說要做指甲等房租費用都是從我這裡拿。 既然你劈腿我,你有什麼臉敢跟我拿錢? 已經最後通牒警告你們,你們竟然說是我好騙活該? 是你劈腿在先還理直氣壯,許富凱先生還一直是非不分幫助我女友說話,還嗆我是我自己活該,我本來不想追究,但實是在他們的態度很可惡! 還有很多紀錄跟匯款紀錄,但是只能發五張照片,我所有的證據都已經在2022/4/3跟女的攤牌 女的還說我恐嚇他? 我根本沒有,是小吵架 而且自從2月份,他就一直避開我不見面 卻每天在文字上恩恩愛愛的打愛我 想我? 然後睡在很多男人的床上,還不戴套打砲 卻一直說你不舒服叫我不要碰你? 其實早就在外面吃飽了。呵呵,要不是你傻自己自作聰明開立新的IG帳號 只有他的英文名跟你的英文名 我也查不到你們早就在一起的事實! 2/14你真的很敢寫 騙我的錢給男人用 連那個男的也理直氣壯說我活該 那你們就被公審吧!也麻煩如果有人認識「許富凱」或「黃云麒」的人幫我注意,謝謝! 許富凱是三重人,聽說做水電的,女方是室內設計師。其實不是錢的問題,我只是覺得拿我辛苦賺的錢養別的小狼狗,很氣,還在交往跟不只一個男的上床,真的很髒,很丟臉。 mob_0922女的賴帳號  2 某男:你到底要不要用賴拉。 某男:算了。 某男:反正我是你很久很久以前某一任男朋友。 某男:就這樣。 某男:你現在還住蘆洲嗎? 以告訴人黃云麒個人照片申辦之不詳探探帳號(下稱某女):(回應臉書「蘇建志」之貼文截圖) 某女:那我們感情好嗎? 某女:有打砲嗎 某男:有打阿 某男:你還很滿足! 某女:舒服嗎 某男:那你幹嘛騙他錢 某男:你說你還是我? 某女:因為他傻瓜啊 某女:你~ 某男:怎麼了(笑臉) 某女:沒啊 某男:我忘記了欸你可以再來找我看看啊 某男:不然他怎樣傻 某女:那我們有帶套套嗎 某女:還是直接來 某女:太久了 某男:沒帶 某女:他就是才跟我出去幾次 某男:有打啊 某男:你還很滿足! 某女:舒服嗎 某男:你現在還住在蘆洲嗎? 某女:你有來過我家嗎? 某女:我沒啥印象。 某男:廢話 某男:我去接你的 某男:在好樂迪那邊拔 某男:好像是.. 某女:我們最近有搬家 某男:你是還想再被我弄到噴水是不是 某男:叫你加個賴你都不敢了還要來找我.. 某男:而且我記得你水好像很多... 某女:哈哈 某女:ㄌㄩㄝ 某男:你到底要不要加賴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1 許富凱 黃云麒 潘秋琴阿姨收 2021/11/25認識 2021/12/10 在一起 一路騙錢15W 到如今被識破2022/4/1 請許媽媽處理 勸勸你兒子分手 他們早就在一起 丟臉 有本事騙錢當小王就要有本事還!黃云麒 拿我的錢養男人連黃云麒女朋友結婚紅包是我付你還敢帶小王(許富凱)出席同時跟三個人交往被我抓包還不還錢!已經警告妳們不公開處理就會找到男方 許富凱你不是有本是當小王 替你女友還錢不然找你媽還!!! 2 許富凱先生 被開副本了 還不知道嚴重嗎? 麻煩你女友還錢。叫他來跟我談 一直躲起來有什麼意思?若你不介意 我可以再寄信給你們那一棟的所有住戶告訴他們你們有多荒謬!既然愛他就幫他還錢啊 呵呵

2024-11-12

PCDM-113-訴-585-2024111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誹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男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 2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0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志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張貼附表所示 之貼文內容及附上羅○婷照片」部分,應更正為「張貼附表 所示之貼文內容辱罵、指摘羅○婷並附上羅○婷照片」;證據 部分補充「被告曾志男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 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 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本案公然侮辱、散布文 字誹謗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所為,主觀上復係基於與 告訴人羅○婷間紛爭而產生之犯罪故意,應評價為一行為為 宜,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紛爭,率然以 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實 可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 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2號   被   告 曾志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岡山             戶政燕巢辧公處)             居臺中市○區○○路○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志男與羅○婷前為男女朋友,雙方因細故發生糾紛,曾志 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以臉 書暱稱「正男」之帳號,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前某時,在高 雄不詳處所,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附上羅○婷照片, 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足以貶損羅○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嗣羅○婷於111年6月17日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 0號10樓之1住處發現上情報警究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羅○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志男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等情,惟辯稱:都是事實云云。 2 告訴人羅○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告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之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所張貼之貼文擷圖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張貼行為而觸犯 上開二罪名,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玉屏 【附表】 機會是給人的不是給畜生的,秒跑來拜我刪文,不到一 天出頭又跑出來在那演八點檔.我就說你真的無藥可救 請你離開我的人生.三請四請.比神明還難請.真的是請神 容易送神難兄弟姊妹們.可多關注本貼文.因為還有太多 故事未完待續他喜歡慢慢折磨人的感覺.那我就跟你慢 慢玩! 臭婊子本名(羅○婷)藥退了沒? 在做小姐兼職賣藥給客人 請問妳他媽的是吃壞還是覺得賣藥很厲害? 藝名(伯爵)是吧? 四處約炮接私臺就代表是公主了?38歲了2個小孩的媽 了還在搖?沒喝會死?每次喝的咖啡都叫世界我最大? 幹林老師忍你真的他媽夠久了 欠漏氣?還是你自以為 高雄你很強?幹要來都捧場... 還家庭會議說你會改? 狗改不了吃屎就是說你!

2024-11-12

KSDM-113-簡-4278-20241112-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3號 113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廖慶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自訴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 被 告 周千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千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 如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之追加自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周千慈為周葉秀琴之女,廖慶龍係址設彰化縣○○市○○路○段0 00號「廖慶龍骨科診所」之醫師,周葉秀琴曾於民國104年6 月29日至11月2日期間,在周千慈陪同下,至廖慶龍骨科診 所就診,廖慶龍因而開立周葉秀琴之診斷證明書。周葉秀琴 曾於106年間以謝忠育駕車過失傷害周葉秀琴為由,起訴請 求謝忠育及其僱用人好球室内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損 害賠償(下稱前案),並由周千慈擔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 以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嗣經周葉秀琴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114號民 事判決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二、周千慈於法院駁回周葉秀琴之前案請求後,不甘受有裁判費 之損失,遂以廖慶龍在診斷證明書上之記載導致其受有敗訴 判決為由,屢次要求廖慶龍支付金錢。詎周千慈為迫使廖慶 龍不堪其擾而支付金錢,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均 得閱覽之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章或留言,足 以貶損慶龍之名譽。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周千慈固坦承曾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 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之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 內容之文章或留言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公然 侮辱之犯行,辯稱:我的貼文都是真實的情形,我講的都 是真的,我沒有要誹謗自訴人,我是希望自訴人不要再害 人等語。 (二)經查,被告曾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不特定 多數人均得閱覽之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章 或留言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自 3卷第357至358頁),並有相關網頁截圖在卷可佐(見本 院自3卷第13至39頁、自6卷第9至13頁),此部分之事實 應堪認定。 (三)散布文字誹謗部分: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現 行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 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 23條規定之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 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 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 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 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 之情形。至於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 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旨,依個案情節為適 當之衡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 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6、18、20所示文章或留言內容 提到「根本沒有在看診」、「診斷書不會開」、「醫生 只顧自己申(按:某幾篇貼文誤繕為『身』)請健保點數 不轉診」、「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自己 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等語,乃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 指摘,而非僅為抽象之謾罵,且其內容客觀上將予他人 認為自訴人廖慶龍並未認真看診,為了貪圖申請健保點 數之利益,而不願將病患轉診,並且亂開診斷證明書, 罔顧病患權益之負面印象,被告上開表述之內容足以毀 損自訴人之名譽,亦堪認定。    3.於前案之事故發生後2日,員警曾對被告製作筆錄,被 告當時陳稱:我見對方9J-0377自小貨車倒車進入彰和 路1段101號旁巷弄,當時我不知道我母親(周葉秀琴) 在道路該車後方,我聽見呼叫聲,外出查看時,發現對 方先煞停再持續倒車,我有聽見呼叫聲,至車後查看時 ,我發現我母親跌坐在其車輛正後方,當日晚上才至骨 科診所等語,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表在卷 可佐(見重訴49卷二第28頁),故自訴人所開立之診斷 證明書上記載「於104年6月29日門診治療,病人家屬主 述車禍跌倒,上述病症可能因跌倒所致」等語,並未有 誤載或故意不實記載之處,故被告表示自訴人不會開診 斷書等情,難認為事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自 訴人叫我去彰基復健科找他同學,那時候已經8月了, 彰基復健科就拒收等語(見本院自3卷第357頁),而周 葉秀琴曾於104年7月28日至彰化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之復健醫學科就診等情,亦有 該院之病歷存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49頁),據此可知 ,自訴人雖未透過正式之轉診程序將周葉秀琴轉診,然 曾於104年7、8月間介紹被告帶其母周葉秀琴至彰基醫 院就診,顯見自訴人並非為了貪圖健保點數之利益,明 知無治療之能力,仍強留病人於該診所就診,故被告如 附表一編號1至12、16、18、20所示貼文所指述之內容 ,顯非真實,且被告對此亦知之甚稔,仍於未經查證之 情況下,在網路上發表上開貼文或留言,被告之行為堪 認具有「真實惡意」,而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司 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 決意旨解免其罪責。 (四)公然侮辱部分:    1.按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 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 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 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 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 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 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 、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 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 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 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就故意公然貶損他 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 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 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 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 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 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 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 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 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 過苛。就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言,如依個案之表意脈 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 ,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直接針對 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 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 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 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立 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 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 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夭壽」一詞於閩南語中作為形容詞使用時,有 「過分的」、「惡毒的」意思,此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 常用詞辭典附卷可佐(見本院自3卷第69至70頁),故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之貼文中指謫自訴人 為「夭壽醫生」,乃係在指稱自訴人為過分的、惡毒的 醫生,顯具輕蔑、嘲諷之意涵,前開文字實足以減損自 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且被告接續數日多次 於網路上張貼文章,並非短暫一時所為,已屬於反覆、 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 造成之損害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已難認係 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或一時情緒用語,顯係基於侮 辱之犯意辱罵自訴人,應堪認定。 (五)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罪科 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6、18、2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 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2.就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先後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留言而散布文字誹謗、 公然侮辱自訴人,顯係出於相同之動機,為達成同一之目 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 人格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 續犯,自訴意旨認應為數行為關係,容有誤會。 (三)被告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 路無遠弗屆,傳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散布誹謗或 侮辱文字,貶損自訴人之名譽,所為實不可取。惟考量被 告乃係因其母前案求償受挫,於照顧下肢癱瘓之病母心力 交瘁之情況下,而為上開行為,兼衡被告前無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暨其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外語領 隊,月收入不一定,無負債,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併罰之數罪,抑或實質上或裁判 上之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可供法院審判之 參考;然縱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數罪併罰關係之案件,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則 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 拘束。是以,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如經審理結果,認定 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則應就有 罪部分於判決之主文諭知其罪刑,就無罪部分僅於理由內 加以論斷,敘明無庸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334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見解,於自訴之情況 下亦有所適用。 (二)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部分:    自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部分亦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語。然查,附表一編號 13至15、17、19部分之貼文,大部分之內容都僅係在陳述 被告於前案的求償經過以及其認為敗訴之原因,其中雖然 有提到「診斷書開壞了」、「烏龍診斷書」等語,然而此 部分核屬被告對於該診斷書的主觀評價,難認係貶損自訴 人名譽之事實陳述,而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 符,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爰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附表二部分:    自訴意旨雖認附表二所示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散布文字誹謗罪,並主張與附表一所示部分為數罪關係。 然查:    1.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此一貼文之內容均為事實陳述, 客觀上尚難認足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自與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符。    2.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此部分之貼文內容大部分係被告 在陳述前案求償之經過及結果、以及被告為何會帶其母 至自訴人診所就診之原因,此些內客觀上均難認足以貶 損自訴人之名譽。又該部分之貼文雖提及「廖慶龍開的 診斷書分文不能申請車禍理賠」等語,然被告之母向蘇 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保險理賠均遭到暫時拒絕給付等情,有上開公司 之函文在卷可佐(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重上卷第20 至22頁、第28頁),是被告此部分之貼文內容應僅係就 所遭遇之情形予以描述,其內容或與實際情形有些微出 入(保險公司暫時拒絕理賠之原因並非因為自訴人之診 斷證明書之內容問題),此應係被告對於上開保險公司 函文內容之理解有誤所致,尚難認被告此部分具有真實 惡意存在,自不能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相繩。    上開附表二所示部分倘均成立犯罪,核與附表一所示部分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前揭說明,爰就附表二 部分亦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追加自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就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亦構成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故提起追加自訴等語 。 二、按追加自訴係就與已經自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 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自訴案件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自訴案件合併 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 法第265條規定自明。是若追加自訴之犯罪,經法院審理結 果,認定與原自訴案件之犯罪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單一 性不可分關係,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267條之規定,既為原 自訴效力所及,則對於該追加之自訴,應認係就已經提起自 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3 條第2款之規定,於判決主文另諭知不受理,使該追加之新 訴訟關係歸於消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與附表一 編號1至17所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關係,屬於實質上一罪, 已如前述,是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應為原自訴效力所 及,而應由本院併予審理,自訴人就此部分於本院提起追加 自訴,依上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 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諭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日 期 發表之 臉書社群 或網站名稱 暱稱 文章或留言內容 備註 1 113年3月7日 Mobile01網站 明日香 K 根本沒有在看診,診所的醫療設備不夠,廖慶龍不夠專業車禍診斷書不會開導致被保險公司拒賠,連法官也認為不妥不判,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主動加賴要幫忙,拖延戰術—過期限馬上變臉威赫要提告我,只顧及自己健保點數申請不轉診,道德淪陷,廖慶龍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理賠金,到處跨縣市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是廖氏自己人寫居多,光彰化市受害人不少喔!同樣遭遇沒拍到的受害人請私訊我,網路上的好評語都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 2 113年3月8日 臉書網站之「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社團 明日香 位於彰化市的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以至於無法申請車禍理賠,同樣沒拍到的傷瘓很多,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專業度不夠診斷書也開不好或說開不對車禍無法申請理賠,就診期間內一直追問廖醫師多久能好?為何還不好?廖都默不作答,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類似受傷經驗者立馬轉診,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 3 113年3月10日 Google地圖評論-廖慶龍骨科診所 不明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造假癱瘓診斷書,600萬與骨折60萬差距過大,又診斷書亂開,車禍受傷寫成車禍跌倒,法官不判了直要我們和解,保險公司連醫藥費分文拒付,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協助傷瘓申請車禍保險理賠,將自己的利益擺在最前面能是什么好醫生?同樣沒拍到的受害人不少喔!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是惡運的開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 4 113年3月11日 臉書網站之「線西人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社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身請健保點數不轉診,醫療疏失沒轉診,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車禍保險分文未能理賠,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要幫忙,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馬上變臉,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4 臉書網站之「彰化老百姓貼廣告報好康」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社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身請健保點數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開不好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自己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5 臉書網站之「員林社頭田中北斗二水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社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身請健保點數不轉診,醫療疏失沒轉診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三審敗訴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廖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自己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6 5 113年3月12日 臉書網站之「大肚,烏日,龍井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開不好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自己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7 6 113年3月14日 臉書網站之「大村鄉人俱樂部(爆料分享站)」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9 7 113年3月19日 臉書網站之「爆料(報料)專區」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4 、 17 臉書網站之「員林人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5 臉書網站之「花壇人俱樂部2」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6 臉書網站之「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敢判,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要幫忙,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8 臉書網站之「烏日三和關懷據點」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9 8 113年3月20日 臉書網站之「花壇人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0 9 113年3月21日 臉書網站之「我愛頂番婆」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1 臉書網站之「6858彰化租屋網」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 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2 10 113年3月23日 臉書網站之「花壇人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設備不夠車禍傷患只能拍到臀骨折,四個月後家屬轉診大醫院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傷,身為醫生只顧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不轉診醫療疏失又不夠專業診斷書不會開,法官不判了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延戰術過法,律追訴期限像川劇般馬上變臉,車禍理賠分文無法申請,跨縣市打廣告連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3 11 113年3月24日 臉書網站之「和美大小事(廣告區)」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曾經也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近來廖氏聯合版主拆我留言版...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明明開診所宛如開餐廳般打知名度寫什么..下次還要來之類的留言,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4 113年3月24日 Google地圖評論-廖慶龍骨科診所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理賠金,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將自己的利益擺在最面,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同樣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5 113年3月24日 臉書網站之「彰化花壇秀水埔鹽和美線西伸港大小事」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馬上變臉,威赫要提告我方,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同樣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近來廖氏聯合版主拆我留言版...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6 臉書網站之「秀水生活圈」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理賠金,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將自己的利益擺在最面,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同樣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7 臉書網站之「發現彰化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理賠金,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將自己的利益擺在最面,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也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8 臉書網站之「彰化找工作求職站-彰化夜班工作、彰化早班工作、彰化大夜班工作、二度就業、單親媽媽工作、彰化正職兼職、彰化打工求職區」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馬上變臉,威赫要提告我方,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同樣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近來廖氏聯合版主拆我留言版...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9 12 113年3月26日 臉書網站之「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車禍癱瘓分文不能理賠三審敗訴廖主動加賴要幫忙裁判費,拖過法律追訴期像川劇般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不轉診,將自己的利益擺在最面,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協尋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簡訊私訊我 0000000000,廖氏百般阻撓檢舉限制我臉書,律師已見証資料正本一切合法,請各版主無須理會廖氏的無效聲明函,廖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自吹自擂,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地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0 13 113年4月3日 臉書網站之「線西鄉」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1 臉書網站之「😌799火車慢遊台灣😌」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2 臉書網站之「鹿港租屋」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3 14 113年4月4日 臉書網站之「伸港小鎮」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0000000000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張牙舞爪)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4 臉書網站之「花壇人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0000000000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張牙舞爪)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5 臉書網站之「花壇人俱樂部2」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0000000000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張牙舞爪)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6 臉書網站之「匿名3公社」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張牙舞爪)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7 臉書網站之「秀水生活圈」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張牙舞爪)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8 15 113年4月9日 臉書網站之「6858彰化租屋網」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9 16 113年4月10日 臉書網站之「我愛鹿港小鎮」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車禍癱瘓分文不能申請理賠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川劇般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律師已見証過資料正本一切合法,請各位版主無須理會廖氏的無效聲明函.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廖氏百般阻撓檢舉限制我使用臉書尋找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簡訊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明明開診所宛如開餐廳般打知名度寫什么..下次還要來之類的留言...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40 臉書網站之「大村人新增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車禍癱瘓分文不能申請理賠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川劇般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律師已見証過資料正本一切合法,請各位版主無須理會廖氏的無效聲明函.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廖氏百般阻撓檢舉限制我使用臉書尋找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簡訊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明明開診所宛如開餐廳般打知名度寫什么..下次還要來之類的留言...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42 17 113年4月10日 臉書網站之「我愛鹿港小鎮」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41 臉書網站之「大村人新增大小事」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43 18 113年4月11日 臉書網站之「我♥福鹿秀小鎮」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車禍癱瘓分文不能申請理賠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川劇般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律師已見証過資料正本一切合法,請各位版主無須理會廖氏的無效聲明函.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廖氏百般阻撓檢舉限制我使用臉書尋找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簡訊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明明開診所宛如開餐廳般打知名度寫什么..下次還要來之類的留言...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追加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 19 113年4月11日 臉書網站之「我♥福鹿秀小鎮」社團 明日香 一審瑞股判決(逼車),是因果關係的車禍!廖慶龍診斷書開壞了,編號3:車禍跌倒,上述症狀是跌倒所致,法官哭笑不得庭上及判決書中都有特別的強調-跌倒 ,又我方請求癱瘓600萬,廖慶龍設備不夠只拍到臀骨折60萬差距過大,一審、二審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屢屢要我們和解未果,肇事逃逸者於法庭豈敢承認肇事?夭壽醫生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明明說了家母車禍後再沒有起床過,已經有癱瘓跡象還將傷瘓當臀骨折醫繼續留在診所,一直追問多久能好?為何還不能走路?廖都三緘其口,只能到處問人直到四個月後才問到曾相同症狀者趕緊轉診彰基..細數沒拍到的受害人一一點名找到為止,請各位轉發出去無論有無和解請私訊我這是唯一能為家母做的,有瑞股法官判決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廖慶龍的烏龍診斷書正本為憑.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長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事發至今未曾給過家屬一個交代還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臉書檢舉限制我使用還介入市公所的律師資詢,律師被下指導棋不讓教,一旦知道我身份,律師講話口氣及表情馬上被廖慶龍上身:再PO文妳會被告... 刑事追加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2 20 113年4月18日 臉書網站之「美国华人交流社群」社團 明日香 廖慶龍診所的設備不夠只能拍到臀骨折,將車禍癱瘓傷患留在診所四個月後家屬察覺有異轉診彰基才拍到導致癱瘓的胸椎挫傷,醫療疏失不轉診又診斷書不會開,廖慶龍骨科開的診斷書不能申請車禍保險理賠金,車禍癱瘓分文不能申請理賠三審敗訴高額裁判費,廖主動加賴假意幫忙拖過法律追訴期川劇般馬上變臉,多次威赫要提告我方,律師已見証過資料正本一切合法,請各位版主無須理會廖氏的無效聲明函.身為醫生同樣負有社會責任,卻只顧及自己申請健保點數,本人前往理論時同樣遭遇的受害人正在廖慶龍門口飆罵,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廖氏百般阻撓檢舉限制我使用臉書尋找曾經歷沒拍到的受害者,無論有無和解請簡訊私訊我,廖氏還跨縣市派人宣傳打廣告招攬生意,網路上的好評語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明明開診所宛如開餐廳般打知名度寫什么..下次還要來之類的留言...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前,我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介紹到廖慶龍骨科是惡運的開始,沒有醫德也沒有醫術,淳樸的彰化竟然有這種人,為何不轉診?廖慶龍淡淡回答:因為當時房子還有貸款... 刑事追加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3 附表二: 編號 日 期 發表之 臉書社群或網站名稱 暱稱 文章或留言內容 備註 1 113年3月13日 臉書網站之「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診斷書車禍寫車禍跌倒,被法官庭上酸(跌倒..)·這讓法官怎么判?醫生不只看病也要會開診斷書及轉診·車禍不能理賠傷患誰敢來?誣指我假帳號小心被提告.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8 2 113年3月15日 臉書網站之「二林大小聲」社團 明日香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多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廖慶龍開的診斷書分文不能申請車禍理賠,事發至今非但不承認未轉診的醫療疏失,拖過法律追訴期後還多次威脅要提告我方...廖慶龍的醫囑上寫:車禍跌倒,上述病症是跌倒所致...本人於法庭上判決書多次被法官酸笑*跌倒*...鬼才會判給你.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0 臉書網站之「彰化花壇秀水埔鹽和美線西伸港大小事」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多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廖慶龍開的診斷書分文不能申請車禍理賠,事發至今非但不承認未轉診的醫療疏失,拖過法律追訴期後還多次威脅要提告我方...編號3廖慶龍的醫矚上載寫:車禍跌倒,上述病症是跌倒所致...本人於法庭上及判決書中多次被法官酸笑*跌倒*....鬼才敢判.近日來廖氏連合各版主封鎖我貼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曾遭遇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感謝!很多人問為何沒送大醫院,因為廖氏派人跨縣市打廣告,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口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搭搧介紹到廖慶龍骨科診所是惡運的開始,網路上好評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民眾不會分辯大醫院與小診所的差別..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1 臉書網站之「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社團之「留言」 明日香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多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廖慶龍開的診斷書分文不能申請車禍理賠,事發至今非但不承認未轉診的醫療疏失,拖過法律追訴期後還多次威脅要提告我方...編號3廖慶龍的醫矚上載寫:車禍跌倒,上述病症是跌倒所致...本人於法庭上及判決書中多次被法官酸笑*跌倒*....鬼才敢判.近日來廖氏連合各版主封鎖我貼文,請各位大德轉發出去,曾遭遇沒拍到的受害者請私訊我,感謝!很多人問為何沒送大醫院,因為廖氏派人跨縣市打廣告,在台中的某中醫診所門口前被守在門口的陌生人搭搧介紹到廖慶龍骨科診所是惡運的開始,網路上好評也是廖氏自己人寫的居多,民眾不會分辯大醫院與小診所的差別..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2 臉書網站之「大村鄉人俱樂部(爆料分享站)」社團 明日香 我們要的是還家屬一個公道,多年照顧癱瘓家人的辛酸,廖慶龍開的診斷書分文不能申請車禍理賠,事發至今非但不承認未轉診的醫療疏失,拖過法律追訴期後還多次威脅要提告我方...編號3廖慶龍的醫矚上寫:車禍跌倒,上述病症是跌倒所致...本人於法庭上及判決書中多次被法官酸笑*跌倒*....鬼才敢判.懇請同樣遭遇沒拍到的受害者私訊我,感謝轉發出去,廖已經連合各版主封鎖我貼文. 刑事自訴狀附表一編號 13

2024-11-08

CHDM-113-自-6-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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