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翔寧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數第7行「車裡頂部」
更正為「車頂天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翔寧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8號
被 告 陳翔寧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街○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翔寧因不滿張國志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停放於陳翔寧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事務所門
口,明知樹枝碰觸車身,恐會造成車身刮痕,竟基於毀棄損
壞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23時40分許,在宜
蘭縣○○鄉○○路00巷00號前,拔起路邊樹枝,置放於張國志所
有上開車輛前擋風玻璃、前後左右四個車門把手、後擋風玻
璃及車裡頂部各處,造成該車前後左右四個車門把手、左側
照後鏡均多處刮傷,因而致令該車部分美觀受損,足以生損
害於張國志。
二、案經張國志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翔寧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坦承有持路邊樹枝置放於張國
志所有上開車輛一情,但矢口否認有毀損故意,辯稱:我不
知道會造成刮痕等語。然常人均可得預見樹枝碰觸車身恐造
成刮痕,況被告係持大量樹枝置放於車身各處,其辯稱不知
會造成刮痕云云,顯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復有告訴人張
國志指訴歷歷,並有現場監視器截圖、本件車輛毀損照片及
監視器影片光碟在卷可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ILDM-113-簡-721-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