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庭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葉庭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含有如附表說明
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行政院公告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電子菸菸彈 2個 1.毛重共計10.26公克,取微量分析,因樣品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2.鑑驗結果檢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5102號卷第147、157、163、169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行政院公告增列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113年度毒偵字第5102號卷第161頁)。
TYDM-114-單禁沒-12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