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楊忠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EV-113-南小-1475-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