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陳綺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本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02,460元(計算式:1,754,973-352,513=1,402,4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簡-2441-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