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O祥
非訟代理人 王O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㈠本件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
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TTDV-113-家補-4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