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案件聲
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沙鹿簡
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所為裁定,誤為提出異議,依
法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TCDV-113-簡聲抗-24-20241223-1